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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十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69件76人,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保护了务工人员的劳动所得。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氛围,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省高院特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对外公布。

一、被告人王某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武某某承包了金地日煜城29号、31号楼大清包,然后承包给了被告人王某龙。工程结束后,武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人王某龙。王某龙收到结算款后不久便将电话关停机并逃匿,未支付被害人李某某等48名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投诉。2015年1月28日,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王某龙下达了限期支付通知书,王某龙预期仍拒绝支付。经滑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王某龙应当支付李某某等48人工资108368元。王某龙逃匿后,为稳定农民工情绪,为武某某提供资质的某建设公司和小包工头邵某某为王某龙垫付工人工资75554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龙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王某龙收到结算款后恶意逃匿,并因此导致工人上访投诉,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与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刘某国签定了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号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随后吕某招用了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截止2013年2月初,吕某已累计领取工程款591381元,但吕某以工程赔钱为由拖欠71名农民工工资143957元。2013年2月2日至4日期间,农民工聚众到罗山县委、政府上访。同年2月5日前后,刘某国将吕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3957元代为发放。2月5日,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吕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吕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吕某仍未支付并逃匿。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4日将吕某抓获。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吕某将刘某国代为支付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43957予以退赔,返还给刘某国。

三、被告人宋某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

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中先后承揽了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蓝天卡梅尔B6号楼东单元2、3、4层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河铜山公馆一期项目8号楼中间单元木工工程,并招用33名工人分别在两工地进行施工。同年4月10日左右,宋某中与工地结算后,在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累计拖欠33名工人工资共计53310元。经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宋某中仍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中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宋某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松实际控股经营义马市静雅洗浴中心、义马市泰山金曌福超市、义马市盛世收藏有限公司。其间,被告人刘某松共拖欠在上述三单位工作的茹某某等50余名被害人工资99248元。被害人多次向刘某松讨要,刘某松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2015年3月12日,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松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刘某松逾期仍未支付。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刘某松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松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松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松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玉雕城签订土建包工合同,并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下半年结束。经双方结算,石佛寺玉雕城已付给张某工程价款100余万元。但张某在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后,仍恶意拖欠张某松等19位农民工工资101816元,经农民工多次追讨,张某拒不支付,且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甘肃兰州等地逃避支付。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7日书面责令张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张某仍不支付。2014年9月30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亲属已代为清偿全部农民工工资,张某松等19位工人对张某予以谅解。

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苗某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苗某召(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7月4日止)于2006年开始经营舞钢市清凉寺砖厂,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份开始,苗某召恶意拖欠刘某某等53名民工2013年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48440.4元。2014年1月21日,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苗某召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接到行政机关的指令后,苗某召仅支付了本村工人的工资,对外地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截至案发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46019.4元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苗某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苗某召适用缓刑的决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苗某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七、被告人常某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常某亮与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亿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B区联栋温室的建设工程。同年5月份,常某亮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同年9月份该工程完工后,常某亮将弘亿公司支付给其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王某某等人工资共计60万元。2014年12月10日,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常某亮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常某亮仍拒不支付。案发后,常某亮足额支付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工资,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亮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常某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常某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八、被告人董某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原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董某涛借用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龙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办公楼建筑合同,合同签订后董某涛安排赵某珍为该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建设,赵某珍通过他人介绍让周某来和陈某平负责该工程建设,周某来经董某涛的许可把工程以每平方370元的价格承包给余某某等工人,工人工资等费用由董某涛承担。2014年5月份工程结束后,董某涛拖欠余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831447元,并在尚未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同年6月20日,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查找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找到董某涛,并当天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董某涛仍拒不支付。2014年9月6日,董某涛的妻子在提起公诉前代董某涛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董某涛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所涉及农民工工资在起诉前已全部结清,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董某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九、被告人王某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启以郑州锐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伟签订了承包焦作职教园区工地东教学楼工程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后王某启指派王某诗(另案处理)负责工地的全面工作,张某(另案处理)辅助管理。2012年年底,王某启因挪用该项目的工程款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2013年6月4日,工人冯某某等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经该局调查,王某启共拖欠被害人冯某某等32人工资741442元,而王某启采取逃避的方式逃避支付。人社局向王某启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但其仍不支付。2014年7月17日,公安人员在郑州将王某启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启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启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十、被告人位某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位某伟承包永城市西城区牌坊街商贸城20号楼清包工程,并雇佣了韩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在该工地从事木工。期间位某伟支付了一部分工人工资,2014年7月底工地停工,工人多次向位某伟索要工资,但位某伟一直未支付剩余的22万元工人工资。2014年9月2日永城市劳动监察大队向位某伟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位某伟一直逃逸、躲避,拒绝支付。同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位某伟抓获归案,其家人将22万元工人工资付清。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位某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位某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位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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