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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字号】郑国土资文[2011]424号【发布日期】2011.04.20【实施日期】2011.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调机制,是实现及时、准确、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统一认识和排除干扰,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对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依法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三、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优势,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建立和形成长期、稳定、明确的衔接工作模式。

四、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中的协作配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和监察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者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涉嫌犯罪和违法违纪的界限,证据的标准等问题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和认定。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发现、制止、报告、通告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制止无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函告工商、金融、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六、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决定处理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执行、结案。

对符合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对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已经调查终结的案件,必须经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集体会审。未经集体会审不得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立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长的时间。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鉴定、认定、公告、邮寄、落实处罚等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的;

(二)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和移交财政部门没收完毕的;

(三)有证据证明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执法人员说明已有申请送达程序的;有证据证明对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移交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执法人员说明已有申请送达程序的;

(四)已经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

此文件下发之前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也按照上述结案标准执行。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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