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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关于破产审判事务办理工作联动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郑中法〔2019〕236号【发布日期】2019.12.05【实施日期】2019.12.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破产案件立案与审判的工作对接

材料接收、审查、补正。立案一庭收到破产申请后,应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2.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重大案件的破产清算申请,立案之前立案一庭应当与清算与破产庭会商。

3.执转破案件的立案对接。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立案一庭负责接收,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立案一庭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庭进行破产审查。破产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受移送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4.债务人进入破产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但同时应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进入破产后,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审民事诉讼,立案一庭应告知当事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律师

二、依法处理破产案件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审理的关系

6.审理与债务人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官收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受理裁定书后,应在两日内与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联系确定管理人是否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应继续审理。管理人尚未接管债务人财产的,中止审理。但应每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联系确认管理人是否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七日内恢复审理。

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撤回对债务人起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但债务人为主债务人或者需要债务人参与诉讼查清事实的,可以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7.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给付之诉的,判决主文应表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本金及计算至受理破产时的利息),如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债务人应于驳回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的债权数额(本金及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8.债权人同时起诉共同偿还责任人、连带偿还责任人的,判决主文应表述为共同偿还责任、连带偿还责任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连带偿还的数额(本金及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9.债权人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判决主文应表述为保证人、责任人在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应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支付。保证人、责任人承担保证或补充赔偿责任后,不再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破产案件与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处理

10.执行部门收到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立即中止执行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11.执行部门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后,应于当日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正在执行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程序均应立即中止。

12.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不受本意见第9、10条的影响,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13.执行部门应在收到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的裁定书后七日内,将已经查扣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扣划、处置变现的款项移交受理破产管理人。

14.申请人同时申请执行共同偿还责任人、连带偿还责任人的,不停止执行共同偿还责任人、连带偿还责任人。责任人偿还后,就偿还的债权本金及计算至受理破产时的利息部分享有追偿权。债权人全额申报债权的,破产分配权由责任人享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责任人有权申报债权。

15.申请人同时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应同时中止对一般保证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执行,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执行。终止和解、重整程序,执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的,应于终止和解、重整程序后恢复执行。

四、依法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16.对债务人财产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收到受理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保全申请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17.诉前保全措施解除时,尚未立案的,由作出诉前保全的立案部门办理解除手续;已经立案的,由审理案件的庭室办理解除手续。律师

五、及时审查识别案件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

18.案件承办人员在立案、保全、执行前,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查询案件当事人是否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案件当事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应按本办法执行,并告知原告、申请人。

19.案件承办人员接到受理破产人民法院送达或管理人提交的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通知时,应立即停止立案、保全、执行,并和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联系了解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

20.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对本意见涉及破产事宜的处理有争议的,征求本院破产审判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处理。不能确定处理意见时,报上级法院对□部门征求破产审判部门确定。

六、工作协调督查通报措施

21.外地或基层法院受理破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请求协调涉破产事宜,由破产审判部门统一负责对接,向本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发送破产事务工作联系函,并建立协调工作台账。

22.破产审判部门每月对全市法院破产事务协调工作进行汇总后报督查部门,列入督查台账,并进行通报。

七、附则

23.本意见由本院负责解释。

2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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