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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关于规范破产重整程序中招募投资人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郑中法〔2020〕17号【发布日期】2020.03.08【实施日期】2020.03.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促进公平公正招募破产重整程序投资人,推动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挽救危困企业,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郑州市辖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招募投资人事宜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招募投资人的原则】招募投资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有利于挽救危困企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招募投资人的责任主体】重整程序中投资人的招募由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招募投资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律师

第四条【招募投资人的启动条件】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起一个月内,债务人不能就债务清偿及后续经营提出可行性方案的,管理人可以招募重整投资人。

第五条【招募方式】招募投资人分为公告招募和邀请招募。

公告招募,是指管理人以招募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主体参加招募。

邀请招募,是管理人以招募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主体参加招募。

第六条【招募方式的适用】招募投资人应当以公告招募为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募:

(一)经公告招募后,未能完成投资人招募的;

(二)某特定潜在投资人的经营管理对于帮助债务人恢复盈利能力具有突出优势的;

第七条【招募公告】公告招募投资人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法院外网及本市有影响力的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的招募公告。

招募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意向投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参加招募程序的报名方式及期限;

(四)获取招募文件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招募投资人计划】管理人决定招募投资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提交招募投资人计划。

招募投资人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募投资人的目的和预期目标;

(二)招募投资人的方式;

(三)投资人的报名条件;

(四)投资人的报名程序;

(五)投资人的评审程序;

(六)投资人的评审标准;

(七)评选委员会的构成;

(八)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条件】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以来没有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近三年以来未被列入过失信被执行人;

(三)深度了解破产企业所在行业;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意向投资人报名材料】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招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招募意向书;

(二)工商信息;

(三)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四)重整投资方案;

(五)管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保证金规定】意向投资人应当按照管理人的要求签订保证金协议,并缴纳重整保证金。律师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管理人根据意向投资人的申请,可以组织意向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当于三十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意向投资人的评审】管理人应当按照招募投资人计划的规定,组织投资人的评审。

第十四条【投资人的确定】管理人组织投资人评审后,应当视情况评出中标投资人一名,备选投资人一名。

评审后中标投资人放弃投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投资的,应当确定备选投资人为中标投资人。

第十五条【重整投资协议】中标投资人应当于确定中标之日起十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未在该期限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视为放弃投资。

《重整投资协议》应当约定:如《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未通过,管理人与中标投资人可以协商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重整方案】管理人应当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尽快制定《重整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

第十七条【未成功招募投资人的处理】管理人经两次招募投资人未成功招募,且没有其他有效的重整方案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十八条【解释】本意见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试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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