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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发文字号】豫司文〔2021〕49号【发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 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结合河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 人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成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配合机制,主动邀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参加。律师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 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员额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以及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大于本院员额法官数五倍的,中级人民法院严格审核。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 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确定人民 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选任计划公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文件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因审判活动需要,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要求的,应当在公函中予以明确。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 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人民陪审员选任计划或名额数调整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 选任计划调整公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整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文件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调整选任工作。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系统报名二维码、组织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 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以及因审判活动需要,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基础上应当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等。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求。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求,会同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从相应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 员数十倍至三十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将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刻制光盘,现场密封交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形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一级信息库。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随机抽选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证机构等现场见证、监督。

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系统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一级信息库信息发送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进行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交接人口信息数据、管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等要遵守保密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民信息安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有效利用率。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单位、户籍或经常居住 地证明、联系方式等。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曾任和现任人民陪审员名单(包括人民陪审员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期限)及时提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人民陪 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 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重点了解候选人是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以及是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等。

第十四条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 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级信息库。入库人员数量少于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级信息库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可以抽选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拟任命人选递补人员备用。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应当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陪审员选任计划公函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拟任命人员有异议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相应人员任职资格,所缺名额按规定程序递补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转交通过公示的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选任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选任 情况说明等材料。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基层人民法院提供选任工作有关材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有关材料,结合人民陪审员群众性广泛性特质依法任命。

第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陪审员任命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逐级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

公示、任命与备案程序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因缺额增补人民陪审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级信息库随机抽选,但应当对抽选出的候选人是否新出现违法犯罪情 况、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是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 条件等进行适当必要审查。律师

二级信息库没有足够数量候选人,不能满足增补需要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启动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

第三十条 因审判工作需要增补人民陪审员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

(一)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足名额数五分之一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进行。

(二)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已达到名额数五分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调整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确保增补后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符合法定比例,并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十三条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不单独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在其所在的郑州市、洛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 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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