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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总工会【发文字号】豫人社规〔2021〕8号【发布日期】2021.12.30【实施日期】2021.12.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厘清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
1.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提高自有员工比例,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或者依托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用工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及合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并督促指导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平台企业对劳动者存在不同程度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按照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各项要求,明确劳动时间、劳动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3.依托平台自主灵活开展经营活动(平台对劳动者不进行劳动管理)、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应当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明确企业用工责任。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应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依法招用职工。各用工相关方要切实履行责任,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拓展职工发展空间,改善劳动条件,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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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权益保障责任。平台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合作企业的管理,把劳动者权益保障、资产规模等作为重要考评指标,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放宽平台进入退出条件,为劳动者创造和谐工作氛围。

2.加强民主管理。企业要按照民主管理的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考核奖惩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制定修订的规则和平台算法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要在确定后30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健全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3.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企业要依法完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和水平。要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4.履行明示告知义务。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书面告知劳动者,明示劳动用工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完善落实法规政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保障公平就业权益。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四)保障劳动报酬权益。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保障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督促平台企业科学设置报酬规则,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企业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引导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与用工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劳动者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

(五)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正常休息休假权,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督促平台企业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放宽配送时间,降低劳动强度。推动企业或行业协会制定完善企业或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鼓励、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

(六)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引导劳动者严格遵守交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视劳动者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保障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创造条件,对持居住证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当地参保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参保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新业态经济组织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八)保障职业伤害权益。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有机结合的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三、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九)创新就业服务。发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智能招聘平台数据优势,开拓招聘平台功能,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政策咨询和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十)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优化办理流程,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进一步完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参保人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间切换参保关系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便捷顺畅参加培训。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平台企业对技能岗位人员自主开展全员定级评价和晋级评价,助力劳动者实现技能培训、技能取证、技能增收。进一步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十二)提供便利服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或临时驻留点,妥善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关心和支持,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协同治理,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落实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深入开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完善细化配套办法,加强用工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十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组织建设研究,对建立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予以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深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工作实际、生活需求,引导他们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产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律师

(十五)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法律适用研究,畅通调裁、裁审衔接,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要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作用,指导其积极开展争议预防调解、争议调解和社会化调解工作,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提升企业和职工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和谐用工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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