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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12.23【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

(一)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哈尔滨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牡丹江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佳木斯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不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

二、管辖实施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开始按上述管辖范围实施管辖。

哈尔滨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分两步实施管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对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香坊区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

三、其他有关事项

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实施后,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辖区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但继续负责本辖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管辖实施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理完毕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完毕;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的,仍向原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律师

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改革意见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1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333号

0451-86424892

150006

2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0号

0451-86433418

150006

3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局宅一路五号

0452-2925038

161002

4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728号

0453-8825350

157099

5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东路街376号

0454-8924048

15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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