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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黑司通〔2021〕59号【发布日期】2021.08.18【实施日期】2021.08.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21年7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黑龙江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召开联席会议,就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当事由请假外出管理审批(含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达成共识。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

(一)家庭重要事务是指:本人结婚、离婚、生育、考试的;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活动的;本人近亲属就医、婚嫁、生育、考试、病重、亡故等活动,确需本人参加的;清明节需离开执行地祭祖的;其他确需本人处理的家庭重要事务。

(二)工作重要事务是指确需本人参加的下列事务: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投资谈判、签订合同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不包括赴外地务工(在执行社区矫正之前已经建立起工作关系的除外);参加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活动;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其他重要工作事务。

二、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一)确实因工作和生活需要;

(二)每月往返所跨市、县至少两次;

(三)出行目的地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的时间和频次规律;

(四)除必须途经地点外,不包括经常出行路线以外的第三地。律师

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频次不固定且无规律的,应当按照正常外出管理的规定审批。

三、受委托的司法所或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所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其及时补充。受委托的司法所或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发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审批期限自材料补充完毕或者调查核实完毕时起算。

四、受委托的司法所或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事项时,重点以社区矫正对象确有外出正当理由为依据,还要综合考虑其日常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所犯罪行性质。对于实行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应当从严审批。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前往特定地区。

五、对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跨省就医外出的和涉及邪教、黑、恶、暴、恐、“黄赌毒”等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要严格审批和管理。

六、受委托的司法所或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外出的报告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告知该社区矫正对象在紧急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七、受委托的司法所或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并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APP端等方式进行信息化核查,信息化核查的情况可以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期间活动情况的认定和奖惩的依据。

八、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执行地就学或者长期培训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三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要求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九、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返回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及时联系辖区司法所(局)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其外出期间的交通、食宿等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由辖区司法所(局)办理销假手续,并应将佐证材料逐级报告批准机构。

十、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疫情防控、就医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需要延长外出期限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或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累计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同时提供延长外出期限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共同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根据需要传输交换法律文书、查询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执行地变更、脱离监管、受到奖励或者处罚、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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