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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黑司通〔2021〕33号【发布日期】2021.06.04【实施日期】2021.0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0号)要求,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和完善我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意见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推动参与和规范保障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推进诉讼与仲裁有效衔接,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为优化黑龙江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和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沟通交流机制

1.搭建协作平台。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要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沟通交流平台,负责我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沟通、协调,研究处理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仲裁委员会在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法院和省司法厅报告。

2.加强归口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仲裁委员会应将相关工作归口至专门部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中级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应将其负责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部门及联络专员报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律师

3.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应就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涉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共享相关案例、数据以及规范性文件、实践做法、裁判意见等,强化仲裁司法监督,推广诉讼与仲裁有效衔接等先进经验。

(二)建立仲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成立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具有民商事调解经验的仲裁员、调解员建立仲裁调解组织,接受有需求的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促进仲裁民商事调解组织可持续发展,打造社会化、专业化的仲裁调解队伍。

2.建立对接平台。各级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应建立诉讼与仲裁对接机制。对民商事财产性纠纷,人民法院可在诉前向当事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通过告知、建议等方式引导其通过签订仲裁协议或补充条款等形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化解纠纷。

3.加强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联动效应,共同对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提出诉讼和仲裁衔接工作重点,对于矛盾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加强仲裁制度宣传。仲裁委员会成立的民商事调解组织应积极参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加大仲裁处理民商事纠纷的比重,降低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三)完善司法支持仲裁机制

1.加强司法支持。人民法院要及时对仲裁领域的改革创新作出司法回应。需要仲裁前保全财产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支持。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按照仲裁规则形成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与人民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规范效力认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指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仲裁委员会处理。

3.规范审查标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要指定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专门负责办理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执行部门办理。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本院执行部门执行。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依法履行报核程序;待收到上级法院答复后,方可依审核意见继续处理。

4.完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应当提升仲裁专业化服务水平,结合地方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其《仲裁规则》,并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人民法院在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四)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1.加强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统一全省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及时高效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执行和保全,确保审查、处置标准统一。

2.坚持规范管理。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根据实际需要,在作出裁定前要求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调阅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案卷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在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作出裁定后,可依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抄送裁定书。律师

3.加强协作互动。省法院、省司法厅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定期沟通交流和会商研究解决诉讼与仲裁衔接有关问题,适时发布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用于指导做好全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应高度重视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省法院、省司法厅应加强对下指导,促进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强化工作保障。省法院、省司法厅应加强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支持力度,为仲裁调解组织参与多元化解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各仲裁委员会应加快建立工作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鼓励和引导仲裁员、调解员积极参加调解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便捷方式,促进仲裁工作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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