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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做好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等顽瘴痼疾整治工作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黑司通〔2021〕20号【发布日期】2021.05.12【实施日期】2021.05.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按照全国及我省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有关部署要求,为推动我省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等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深入进行,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主要包括: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法院、检察院退休、辞职、辞退、调离、解聘及开除的在编工作人员和聘任的司法辅助人员,下同)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2.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3.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4.律师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5.律师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

二、做好对接及数据信息、台账共享工作

省、市、县三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对接衔接机制,确定具体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协同做好信息核查反馈、数据及台账比对等工作,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共同研制办法措施。涉及本通知整治内容的相关数据,尤其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情况统计表》中上报的数据,要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律师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逐一对照甄别、比对核准后进行报送,数据及详细台账同时抄报同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信息数据共享。律师

三、深入开展联合排查及专项清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查核查方案要求,在组织律师和律所工作人员自行报告的基础上,与同级法院、检察院沟通对接,形成“四个名单”即:从法院、检察院退休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包括从事律师职业以及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下同)人员名单,从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其他从法院、检察院离任(除退休、辞职、开除以外)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近亲属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名单;要按照顽瘴痼疾方案要求,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聘用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开展自查,对离任人员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重点自查,建档立册,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法院、检察院,协同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投诉举报发现的线索,通过共享网络数据信息、抽查代理诉讼案件档案和收费票据等方式,深入核查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是否存在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并按照涉事人员的隶属关系,分别做好线索移交和处置工作(涉及省直属律师的线索,及时移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对法院、检察院开除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的,由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选择不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及相应待遇;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四、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是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二要加强协调协作。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畅通沟通反馈渠道,加强工作指导、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同步处理,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在6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的整治。

三要完善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规范机制。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细化规定,建立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信息库,完善我省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规范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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