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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检察院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律师接待相关意见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2.02【实施日期】2020.0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有关工作作出明确部署,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流转和律师接待相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严格控制外单位人员进入办公区域。

两级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指定场所进行案件受理、律师接待等工作,避免来检办事人员大面积接触检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同时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外来人员采取体温检测、实名登记等措施。

案件受理、接待场所定时消毒、通风,有针对性地完善并落实值班制度,为值班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要防护和消毒设备,保障工作有序运转。

第二,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

1、两级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要落实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2、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开展内部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移送、流转,原则上采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邮箱等传输电子卷宗,需要向他院移送的案件也可通过机要交换方式集中移送纸质卷宗,但尽量避免纸质卷宗多次流转。

3、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外部卷宗、法律文书移送。检察机关与其他办案机关之间移送案件材料,已经开通政法单位共享网络的,通过网络传输;没有开通的,要积极协调相关办案单位、办案部门,通过刻录光盘或者机要专线邮寄送达方式移送。

第三,加强网上预约、电话查询。

积极引导律师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事项。协调律师尽量提交扫描件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律师网上预约材料审查等事宜,并及时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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