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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黑司通〔2018〕94号【发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行署)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不断满足新时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保障我省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义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本款所述住所,当事人应当提供经常居住地的相应证明材料)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署)行政区划范围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署)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人民法院出庭代理诉讼,应主动出示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参照律师的安检措施进入法庭,履行代理职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权按照规定调查收集证据、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三、为方便审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司法厅或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情况于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通报给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或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注册的“黑龙江基层在线”微信公众号查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信息。不在通报名单内的,在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或微信公众号上无法查到的,人民法院有权禁止其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参加诉讼代理活动。外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我省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协助人民法院与其执业核准地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以便核实其身份。

四、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对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要及时通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督促其依法诚信、规范尽责履行代理职责;对法院通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法院反馈。

(此件发至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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