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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黑司通〔2018〕90号【发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8.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提升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水平,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和历史传统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队伍建设是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基础,对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推进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的有力保障。多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着力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履行新使命,完成新任务,构建纵向贯通而又健全的组织网络体系,把各方面优秀人才聚集到调解工作中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作为便捷、高效、免费、覆盖面广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健全法律服务网络,不断壮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迫切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人民调解员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是法律服务队伍、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是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新时代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强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为平安龙江、法治龙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指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机制、培训机制、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和宣传奖惩机制等。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做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1.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

2.加强队伍配备。在做好兼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的同时,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调委会主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3.严格选聘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4.规范选聘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推选产生的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工会换届工作,及时指导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工会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推选、聘任产生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报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

5.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人民调解员队伍,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人民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6.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使其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知难而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建立人民调解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7.加强党建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推荐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引导其加入党的组织,加大培养力度。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8.规范培训内容。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性质、对象等因素,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

9.明确培训分工。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原则,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省司法厅负责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组织人民调解员骨干示范培训,建立培训师资库。

10.做好分类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式、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年度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5天。骨干示范性培训的对象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管理干部、模范人民调解员代表等,主要任务是学习、理解新颁布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规律,总结、交流培训工作经验,为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培养师资和骨干。骨干示范培训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11.创新培训形式。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要不断探索、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建立“互联网+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拓培训渠道,依托高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与机制

12.落实管理制度。坚持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经过岗位培训的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向其发放人民调解员证。实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制度,由考核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有序开展等级评定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推行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健全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13.完善退出机制。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文明调解,始终尊重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同时,出现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等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解聘,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4.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按规定承担的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依据有关规定纳入预算,为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提供经费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15.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员协会和人民调解中心等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育,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16.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公死亡或牺牲的,及时给予优抚待遇,其配偶、子女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政策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助。

17.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易激化、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纠纷过程中,人身安全经常面临危险。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协会及其他组织,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18.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整合行政单位、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各方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一是不断壮大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安全员等为人民调解信息员,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二是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在校法律专业大学生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根据调解纠纷需要,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相关专家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为人民调解员制定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奠定基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点站位,统筹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科学制定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人民调解协会要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承接工作,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积极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服务和管理。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做好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要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强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鼓励人民调解员驻院开展诉前调解,通过加强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宣传,典型示范。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通过选树工作典型、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通报表扬等方式,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上开辟人民调解宣传专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工作网络平台,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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