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绥化市府院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绥政发〔2018〕14号【发布日期】2018.09.17【实施日期】2018.09.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畅通我市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联系沟通渠道,交流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研究解决我市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增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认同,统一司法和行政执法尺度,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我市政府法治工作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构建法治绥化,经市政府与市法院共同协商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政府主管领导。

(二)联席会议第二召集人:市法院院长。

(三)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四)联席会议成员: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制办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法制办主任,市法院、各县(市、区)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行政审判庭庭长。

(五)联席会议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市法院办公室主任担任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组织形式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和市法院共同召集,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可委托其他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市政府或市法院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联席会议形式:举办座谈会、专题讲座、分析研讨会、应急事件研判会、个案庭审旁听、行政复议听证旁听及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或召集人认为需要召集的会议等。

(三)联席会议具体举办时间、地点、形式、参会单位及人员,由市政府和市法院协商确定。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市法院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理情况及审理、审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2.在行政审批中及非诉执行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新情况、新问题;

3.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及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情况;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情况分析;

5.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及时向市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市政府法治工作部署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3.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4.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以及对法院司法建议的答复;

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执行中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

(四)研究探讨市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

(五)专题研究探讨新修订或颁布的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前要认真准备议题,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时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有关信息。

五、联席会议成果运用

(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联席会议指出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要通过意见函的形式向该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法院行政审判庭要及时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分析,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会议举办方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法院审阅后编发。会议纪要供内部参阅指导,不在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文书上引用。但经会议协商一致的相关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当参考适用。

六、联席会议配套制度

(一)信息交流制度。

1.市法院应及时向市政府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应诉的情况统计和分析;

(3)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

(4)对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2.市政府应及时向市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各行政机关新施行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部署、事项和举措;

(3)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4)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中反映出来的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5)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对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沟通协调制度。

1.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等工作中遇到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由市法院与市政府共同进行会商研究,形成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2.对一些重大、复杂、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部分不适宜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裁决的行政争议案件,市政府与市法院及时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争议问题。

3.市政府可邀请市法院参加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等工作。市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4.市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通报市政府。

(三)培训指导制度。

1.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可选择依法行政典型案例,邀请市政府有关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市政府主动加强与市法院联系,组织相关人员旁听行政案件公开审理,增强依法行政水平和应诉能力。

2.市政府可针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邀请市法院的同志进行培训辅导。

3.市法院和市政府共同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适时编发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