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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关于坚持能动司法,为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等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抓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重大战略部署,增强为大局服务的主动性。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等方面提出的方针、政策,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社会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发展转方式,法院怎么办”专题学习讨论活动,全面把握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深入分析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超前研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找准和抓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关键点,主动做好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

二、坚持以政策为指导,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跟踪相关动态,认真研究有关方面为促进全省发展转型、增长提速出台的各类政策措施的背景和目标,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完善司法应对措施,及时明确司法原则。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落实中央、省委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举措,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最符合政策精神、最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审判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和社会影响,审慎选择审判方案,妥善设计工作方法,使审判与党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的价值取向、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开展好“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帮助排查化解经济、法律和社会风险。要组织法官走访辖区企业,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畅通法院与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在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民生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出台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推动依法科学决策。对案件审理、执行和走访中发现有关部门决策和企业行为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问题的,特别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在查清事实、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内容翔实、客观合理的司法建议,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效果。

四、围绕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完善审判和执行工作措施。要充分认识“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总体战略部署对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大项目建设在调结构、扩内需、转方式,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效果作为衡量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要结合本地实际,高度关注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安排精干力量负责专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服务合议庭,主动了解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司法的需求,及时协助党委、政府完善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大项目建设中的纠纷涉讼的,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便捷措施,依法妥善处理。

五、依法裁处涉及重要投资项目建设的案件,及时化解影响项目实施的涉诉纠纷。在处理涉及大项目建设和公路、铁路、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安装、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原材料采购等纠纷案件时,要充分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做到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在力量安排上,要选派精干力量,优先满足办案需要;在工作措施上,要采取灵活的办案方法,尽可能深入企业,现场办案;在处理时机上,要立足于不妨碍工程建设、不影响项目进展,不因裁决执行等司法行为把握不当而妨碍项目建设;在实体处理上,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妥善化解矛盾入手,对于工程涉及的招投标程序、施工单位资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结算方面存在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从宽认定合同效力,从严审查工程质量,准确确定工程款数额,合理追究违约责任,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确保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妥善处理各类投融资纠纷,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要高度关注国家经济产业政策走向,认真分析涉案企业、行业的发展趋势,根据省委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力和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目标,按照有利于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公正处理结构调整中发生的企业购并、股权确认、股权转让等纠纷,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好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引导资本、劳动力、科技成果和其他生产要素向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行业和领域流动。对于虽然符合公司解散、破产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程序的作用,尽可能予以挽救。要依法维护投融资合同和企业兼并重组合同效力,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整合的成果,引导我省企业规模化经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债务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规范的破产清算渠道退出市场。

七、加大涉农审判工作力度,满足城乡一体化格局构建中的司法需求。要根据推进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高效现代化大农业的需要,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和规范承包权流转行为,按照促进农业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维护合法流转合同的效力,纠正非法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对违反法律政策转让宅基地以及其他变相使农民丧失宅基地的行为,应认定行为无效。要妥善处理因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补偿,推动有关部门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要处理好家电汽车农机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国家惠农政策、拉动内需政策落到实处。要落实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着力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劳动条件、安全、报酬及工伤、医疗、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促进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步伐。

八、积极调处第三产业领域发生的纠纷,保障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对于保险、物流、教育、旅游、健康保健、专业技术服务等第三产业领域发生的服务合同纠纷,要坚持平衡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既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又要纠正不当行为,规范和引导服务行业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保险法适用中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尽快就保险等易发多发案件的审理出台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标准。

九、着力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推进诚信龙江建设。要加强对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型材料、新型能源、现代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医药生物和信息以及涉及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企业涉讼案件的审理,加快办案进度,提高服务水平,使受纠纷困扰的企业尽快解脱。要依法平等保护各地、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支持和鼓励诚信经营,制裁侵权、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稳定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从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出发,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我省地方金融企业改组整合。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要从宽掌握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最大限度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逃废金融债务。要依法处理企业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借贷纠纷,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同时,保护和规范社会闲散资金的有序流动,促进我省民间资本充分发挥效益。要慎重处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纠纷,加强对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主体等方面的审查,防止通过诉讼牟取非法暴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法院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推进诚信龙江建设。

十、审理好各类环保案件,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正确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合理确定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份额和责任方式,全面赔偿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审慎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各种法定定罪和量刑情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有效扼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十一、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鼓励自主创新。要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根据推进科教人才强省富省工程、加快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的需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益,严厉制裁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拉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力度,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成长。要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域,认真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原产地标志保护案件,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保护,保障我省独具的传统文化、优势产业和特色农林牧业等行业健康发展。要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准确把握鼓励科技创新与促进知识传播的关系,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排他性与科技知识共享性的矛盾,努力寻求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十二、拓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范围,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为适应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调整进出口贸易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东北亚经济贸易开发区、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建设,要积极探索尽快提高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的司法保障能力、更好地为对外开放服务的途径和措施。在争取更多法院取得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授权的同时,沿边地区法院可以受理边贸性质的纠纷案件,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要坚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对国际、区际货物买卖、投资融资、金融结算、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案件审理,注意与审理国内民事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和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区别,准确选择和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正确实施我国与外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协议,既不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予境外当事人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实行地方保护,为我省对外开放,特别是推进对俄、对韩、对日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十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努力化解民生领域中的权益争议。要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当事人对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的财产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要总结分析我省“调结构、促内需”过程中劳动争议的新情况、新特点,立足于实现实质公平,着眼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工伤、失业等保险纠纷,依法积极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或者与劳动者达成补偿或赔偿协议后拒绝履行给付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扶育费、抚养费和劳动报酬等涉及当事人基本生存条件的案件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其他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确保其权利依法及时得到实现。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民间债务、物业服务和供水电气合同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纠纷时,要依法制裁侵权、背信行为,充分体现人身、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价值取向。

十四、妥善处理涉民生类行政案件,增强司法保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涉及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民生类行政案件,要加强诉讼指导,尽量优先处理,努力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涉案群众诉讼成本。对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责令恶意欠薪逃匿企业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执行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对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引发的行政案件,在审理中既要注意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土地整治及城乡一体化等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十五、准确把握公共利益保障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关系,支持、监督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土地、林业、草原、矿产及其他资源和城建方面的方针政策,既要关注合法性问题,又要注意合理性问题;既要审查确认程序性问题,又要处理好实质性权益的保护问题;既要支持合法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我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利益,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而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对于在推进“百镇建设”工程和“三棚一草”改造、廉租房建设工程中出现的房屋拆迁、规划等城建类行政案件,要在确保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注意防范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要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政府支持配合下加强协调和疏导,依法妥善化解因征地、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

十六、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加强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宏观调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打击贷款诈骗、票据诈骗、制售假币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严惩以高利息或高回报为诱饵,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各种逃税、骗税以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发生在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侵占、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从严惩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等多发、易发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十七、讲求执行方式,注重执行效果。对涉及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国企改革的案件,要审慎采用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最佳的执行方法,选择最佳的执行时机,避免因执行时机、方法失当而造成不良后果。要坚持“放水养鱼”、“债权变股权”等行之有效的执行经验,探索新形势下的执行方式方法,促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对被执行人为危困国企、公益性事业单位和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积极争取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协助,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要坚持快立案、快执行,加大力度,优先执行。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存在实际生活困难的案件,视情况给予司法救助,或者纳入民政救济基金中对申请执行人予以救济。

十八、健全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使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工作的基本内容、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制度化,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研判机制,经常性地收集掌握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采取稳妥应对措施;要形成为大局服务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案件的跟踪指导和统筹协调,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制定指导意见,按照党和国家政策导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统一司法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受理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同类诉讼案件、系列诉讼案件,各地法院要加强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协调工作步骤,准确把握裁判尺度,争取最佳社会效果;要形成重大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因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调动法院内外各种资源,平稳妥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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