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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共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我省各级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职能和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作为党委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及政府管理服务非公经济的助手作用,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增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能力,促进我省非公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络机制,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了解、沟通和共同研究分析本辖区非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指导非公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二、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定期组织召开非公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非公企业对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畅通非公企业司法需求的表达渠道。

三、各级工商联应设立行业纠纷协调解决机构(以下简称行调机构),对非公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对于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工商联会员的,工商联知悉后应主动帮助协调化解;诉讼到法院的,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先提请工商联行调机构帮助解决。

四、各级法院对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工商联行调机构帮助调解。对于案件争议较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涉非公企业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可以邀请工商联有关人员、非公企业家代表等旁听庭审。

五、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工商联行调机构的法律业务指导,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法院系统组织的业务会议、业务培训,及时通报相关法律信息、司法政策,交流调解经验,提高工商联行调机构的协调化解纠纷能力。工商联行调机构也可以就具体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向相关法院求得指导。

六、对各级工商联行调机构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各级法院应依法受理,对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确认决定书。

七、对非公企业,特别是外来投资合作的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级工商联应积极帮助协调处理,包括支持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导非公企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非公企业也可以通过各级工商联向审理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反映。

八、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可以针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共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和非公企业的司法需求等及时开展法律风险提示、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同时,积极为非公企业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企业维权、合同交易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掌握相关规定,科学预测法律风险,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前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

九、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定期开展联合调研,共同做好“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双方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非公企业或者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的非公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帮助其排查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和服务措施。省法院与省工商联应定期对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以及影响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一些涉法障碍性因素开展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省法院与省工商联共同成立黑龙江省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领导小组,由省法院一名副院长和省工商联一名副主席担任组长。省法院民二庭和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作为具体工作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协作,组织安排和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各地法院和各级工商联也可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非公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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