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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07【实施日期】2020.02.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的制度效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服务保障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工作优势

1.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的积极作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等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着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工作优势,努力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给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吃下“定心丸”,为企业战胜疫情、健康发展注入动力和信心。

2.切实担负起支持保障企业应对疫情的政治责任。要把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效应对疫情和依法开展经营作为重要司法导向和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目的导向和效果导向,依法运用各种司法手段,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尤其是对防疫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所涉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包括主动做细做实相关工作,灵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或进一步扩大产能,确保防疫物资的供应不受影响。对工作中出现政治责任意识不强、服务保障不力或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要严肃问责。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3.依法严惩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针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等对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实施的侵犯财产、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为企业经营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4.坚持严格执法与谦抑原则适用相结合。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方面求精求准,在法律适用、罪责分析及过错评判方面求精求准,在程序规则适用方面求精求准。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

5.强化对企业家的重点保护。对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要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所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准确认定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责任,努力营造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的法治化环境

6.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妥善维护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如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之股东)因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因,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7.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争议,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因疫情治疗或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尽力促成企业与职工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带薪休假等方式达成和解,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人力资源充足、平稳健康发展。

8.正确认定“不可抗力”,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对于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认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妥善处理此次疫情关涉的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等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9.坚持平等保护,统筹兼顾疫情之下的旅游者权益保护与对旅游企业的发展激励。要将司法服务阵地前移,加大对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调解力度,强化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协调,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企业减轻诉讼负担。要坚持依法裁判,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退费纠纷,恰当判定履行不能,准确认定“不可退还费用”“未实际发生费用”“旅游者滞留费用”等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妥当分配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损失负担,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避免造成对旅游经营服务的打击和创伤。

10.有效防止损失扩大,依法促进受疫情防控影响的租赁合同持续有效履行。对于因政府为控制疫情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关停商户等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导致租赁标的物闲置,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的租金纠纷或提前终止、解除租赁合同等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持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导致企业运营成本过高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及时进行权利登记和风险提示,保障企业抵押权、质押权等定限物权的合法实现。在疫情持续的特殊情况下,要做好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记载和管理,以适当方式加强与涉诉企业的沟通释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权、质押权等定限物权的法律期间经过。对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或者是因为疫情障碍无法主张债权从而符合中止条件的,要依法支持企业行使担保物权的请求,保障企业相关实体权利合法实现。

12.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支持政府助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对涉及税收、社保、金融、工商及稳定生产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力争引导当事人按政策精神达成和解。对于不能和解的行政案件,要妥善处理,确保政府对符合条件涉诉企业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四、稳妥办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13.慎重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

14.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充分考量疫情因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破产重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15.及时挽救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防疫防护物资困乏的特殊时期,对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的实现,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发挥此类企业的产能优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得以维持和更生。

16.依法维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严厉打击隐匿财产、违法转移财产、逃废债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行为。

五、慎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17.坚持将公正、善意、文明、规范理念贯穿司法活动全过程。对涉诉企业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或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措施,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包括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依法、文明、规范进行,并以最大的善意和负责态度注意对企业形象、权益的维护和以最大可能减少或防范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对涉诉企业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正当诉求,要及时予以研究支持。

18.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面权衡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应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司法手段。对涉及疫情防控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可以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综合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在执行中依法适当采取变价措施,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六、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19.坚持不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托法院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和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及时发布有关涉企疫情防控司法信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及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公布依法保护企业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帮助企业树牢法治观念,提振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和大力开展生产经营的信心和决心。

20.帮助企业养成经营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要深入挖掘司法大数据的功能价值,加强企业涉疫情类案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易发多发问题的分析研究,为企业具体诉讼和依法经营提供法律指引。积极开展个案释法答疑、司法建议等工作,帮助企业补短板、防疏漏,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实行管理创新,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形成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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