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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复工复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2.25【实施日期】2020.0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为我省采取分区分级分类方式有序推进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省检察院充分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联动协作,健全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涉企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和交付执行。对于涉企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及时进行研究,互通信息,确保案件质效。

二是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犯企业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检察院启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应对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向企业销售高价、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犯罪行为,以及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提前介入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律师

三是依法审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犯罪案件。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且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是确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不涉案的企业合法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涉案的企业财产,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如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五是加强对涉及企业复工复产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大对暴力阻扰企业复工复产、故意或过失导致企业病毒传播等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强化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监督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加大对涉复工复产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对审判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六是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助力企业发展。坚持从服务服从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立足于个案办理发现符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准确把握诉讼标准及诉讼请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助力完善疫情防控体系。

七是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法律援助。全省检察机关要强化工作联动,要把抓好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来抓,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与各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联系,在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的基础上,及时了解复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结合复工复产的新情况新要求,努力为复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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