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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由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建议由市、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自接到移送抗诉卷宗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自接到指令裁定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并通知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或检察建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对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及时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自接到移送抗诉卷宗之日起三日内根据情况,裁定中止或暂缓原判决执行。

第七条 指令再审裁定应自案卷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前及时送达给抗诉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指令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抗诉案件的庭审;基层人民法院在抗诉案件开庭三日前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标牌和裁判文书的称谓统一为“抗诉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人员坐席应独立于诉讼当事人,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保持相当的距离。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明显错误,在抗诉前确有必要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暂缓执行。

第十条 对一审生效裁判抗诉的,当事人要求二审法院审理的,二审法院收费后提审;当事人拒交诉讼费用的,交由一审法院再审。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需要调取人民法院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卷交给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检委会研究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法院主管领导列席,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机关主管领导列席,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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