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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07.17【实施日期】1998.07.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7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我省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的数额标准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律师

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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