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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中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5.31【实施日期】2021.05.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邢台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两级法院全部成立了少年家事审判庭(团队),大力推动涉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公开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在2021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再公开发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01 薛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被害人王某(15岁)与其表姐张某某(16岁)一同骑电动三轮车去接弟弟放学。途经某村向被告人薛某问路,薛某以带她们走近路为由将二人骗到一树林里,并对王某进行猥亵,遭到王某极力反抗,薛某的左手被王某咬伤。后二人趁机逃跑。

【裁判结果】综合考虑其有犯罪未遂,累犯,强奸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等,多个的从重和从轻情节,最终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点评】本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冷静、机智的处理值得称赞。比如,请求侵害人放过自己;允诺给侵害人钱财,并要求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给侵害人送钱;以及在给侵害人财物的时候抛向远处,在侵害人取财物的时候趁机逃跑;反抗时咬侵害人手指,对其留下痕迹,事发后及时报案等行为。这些行为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并能帮助公安机关及时破获此案、抓捕侵害人。

02 王某猥亵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被害人刘某(女,2005年出生)独自在县某卫生室内输液,被告人王某系该卫生室医生,王某以为刘某检查其身体为由,将刘某带入检查室内,对刘某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点评】近年来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个别从业人员如医生、教师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侵害行为,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及社会公众安全感,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司法实践表明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等特点,不少案件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场所,通过适用职业禁止和报告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有此类犯罪前科的从业人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潜在的犯罪者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律师

03 陈某某、吴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男)与吴某某(女)系夫妻。2010年5月二人将自己在邢台市信都区某医院刚出生的男婴,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的典型案例。孩子自出生后,无论在道义还是法律上作为父母都应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作为商品出售以获得经济利益。但当下,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决不允许买卖。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04 冯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冯某、梁某、张甲、张乙在某校门口商量给学生要点钱,之后四被告人分别强行拦住返校学生,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向十余名学生索要数额不等现金,共计1000余元。

【裁判结果】四被告人随意殴打、拦截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某等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刑法,同时宣告缓刑。

【点评】近年来,校园暴力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校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巨大危害。本案中,四被告人采取威胁手段、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向十几名学生强拿硬要,索取被害人财物,使广大学生和家长心理形成恐慌,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通过打击该类犯罪,可以有效净化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环境,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05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徐某于2017年7月生育儿子王甲,2020年4月王甲被确诊为癫痫持续状态。2020年6月王某与徐某产生矛盾分居,王甲跟随父亲王某生活。2020年10月始王某将王甲丢弃在南京市徐某父母处。后徐某回县城将王甲丢弃在媒人家约一周。经过公安机关协调,徐某将孩子接回。后徐某家人欲将孩子送给王某,无果,遂将孩子丢弃在村街道上,后又将孩子接回。之后王某将王甲接回。期间,王某给王甲治病支出4150.43元。2020年11月18日14时许,王某将王甲丢弃在一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9时许王甲由徐某母亲接走。徐某起诉离婚,双方均要求对方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王甲患有癫痫疾病,需时刻有人照管,为照顾孩子,本人必然不能外出务工,获取一定的收入,轮流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最为适宜和公平合理。判决:一、徐某与王某离婚;二、王甲由徐某与王某轮流抚养,抚养费自担。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由王某抚养,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由徐某抚养,以此类推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人轮流抚养一年。医疗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点评】根据民法典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会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抚养。但本案夫妻双方离婚时,均以各种理由不愿直接抚养患严重疾病的子女,先后将孩子丢弃在南京、媒人家中、街道上,甚至将孩子丢弃在人民法庭,双方的作法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二人自身不存在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在离婚前及诉讼中以各种方式逃避义务。鉴于王甲的实际病情离不开监护人的时刻照看,确定由双方按一年为限,轮流抚养,既能确保王甲能够健康成长,对王某、徐某也相对公平。

06 冯某与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冯某与江某结婚,冯某给付江某订婚彩礼款3.8万元,结婚彩礼款16.66万元。2019年9月生育儿子冯甲,2020年2月冯甲被确诊为

“脑瘫”。冯甲因治病多次住院,先后花费数万元,均由冯某负担。自2020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冯甲一直随冯某与祖父母一起生活,江某主张冯甲应由冯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判决冯甲由冯某直接抚养,江某按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70%支付冯甲的抚养费直至冯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江某返还冯某彩礼款8万元。

【点评】冯甲系脑瘫患儿,尚未满两周岁,父母分居后,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但母亲不愿承担抚养义务,而冯甲一直跟随冯某与祖父母生活。根据冯甲的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为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判决冯甲由父亲直接抚养。因冯甲患病,日常生活较一般儿童需要更多的费用支出和亲属的特殊护理,因此判决江某承担较大比例的抚养费,并返还部分彩礼款。

07 宋某与关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与关某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儿子关甲。后夫妻感情不合要求离婚。双方均要求自己抚养关甲,对方支付抚养费。关于孩子探望问题双方分歧较大。

【裁判结果】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宋某与关某离婚。二、关甲由关某直接抚养。三、宋某每年6月30日前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支付关甲当年抚养费至关甲年满18周岁为止。四、关甲从2020年9月开始,每月第一个周末由宋某从学校接走,周一送回学校。暑假从放假当天开始,关甲由宋某直接从学校接走,15日后送回关某处。寒假从放假当天开始,关甲由宋某直接从学校接走,10日后送回关某处。

【点评】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离婚带来的衍生矛盾--探望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探望行为具有亲历性,长期不能探望子女,不利于亲子关系健康发展。探望要有具体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本案中宋某在北京某学校打工,不能保证每个月都能回来行使探望权,故而规定了寒假和暑假分别有10天和15天和关甲相处的时间,避免了母子因父母离婚而不能相处的矛盾,也便于双方实际有效履行。

08 赵某诉杨某扶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女)和杨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赵某怀孕,2020年5月赵某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宫内孕中期,经切除阑尾手术治疗,术后两天流产。2020年10月最终诊断为乙状结肠癌,医疗费报销后个人支付58366.83元。另查明,杨某在县城经营一家快餐店,名下有房产一套。赵某住院期间杨某未支付医疗费,赵某起诉要求杨某履行扶养义务。律师

【裁判结果】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赵某医疗费48000元;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每月给付赵某生活费800元。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赵某自身无固定收入,且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杨某既不尽夫妻之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对赵某医疗费也不予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考虑赵某病情、杨某不尽夫妻扶助义务的过错程度、杨某无固定收入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故而作出上述判决,彰显了对夫妻间弱势一方关怀。

09 何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田某系夫妻关系,田某经常对何某辱骂殴打,何某多次报警。2021年2月28日早晨,田某殴打何某,造成何某右手手指粉碎性骨折。后何某申请法院为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其不再被家暴。

【裁判结果】申请人何某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等证明,可以充分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故法院依照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被申请人田某迁出其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何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接触被申请人何某。

【点评】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同时送达了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和社区,集中社会力量共同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还有效避免了刑转民案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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