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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院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6【实施日期】202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一 王某刑事申诉案

【关键词】

不服不起诉 领导办案 撤回申诉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张某因琐事与同单元102室的王某廷发生口角,张某之妻闫某进行劝解,王某廷用手中的塑料桶打到闫某胸部,张某见状便用手打了王某廷肩膀一下,王某廷转身向前走几步后扑倒在地死亡。经鉴定,王某廷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和心肌梗死的基础上,由于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心源性猝死。某县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等人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被驳回,2020年7月18日王某等人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履职情况】

该案由民间矛盾引发,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极易再次发生冲突。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推动化解矛盾纠纷,消弭当事人对司法办案的疑虑,省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举办公开听证会。律师

一是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听证会由分管副检察长主持,首先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陈述、表达观点。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多媒体示证,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听证会邀请法学专家、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名听证员参与。听证员就案件焦点所反映的犯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刑法上因果关系等法律专业问题,以及法律与道德人情辩证关系等发表意见。经闭门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某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二是面对面释法说理,当场宣布案件终止办理。通过检察人员对办理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和法律进行详细说明,听证员对法律和情理深入耐心的解释,申诉人王某解开困扰多年的心结,当场表示自愿撤回申诉。同时,提出其母亲魏某年老多病,家庭困难,申请省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检察院认为,申诉人王某自愿撤回申诉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0条第四项之规定,主持人当场宣布对魏某等人刑事申诉案终止办理。

三是深入推进“检察听证+”,延伸办案效果。丁顺生检察长负责办理该司法救助案件,经审阅案卷材料,前往魏某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家中开展调查核实,决定给予魏某6万元司法救助金。魏某表示息诉罢访,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和申诉。着力搭建长效机制,丁顺生检察长还与当地的残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同志进行座谈,协调多元救助主体,综合采取多种救助措施,延伸听证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领导干部发挥头雁效应,办理司法救助和公开听证案件。领导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办案可以直接与人民接触,倾听群众诉求,了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省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和公开听证案件,有利于形成院领导示范引领、广大检察官积极参与办理司法救助和公开听证案件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为民办案的力度和温度,彰显检察机关化解陈年积案、解决群众难题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秉承全面客观公正立场,以真心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赢公信,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开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严格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紧紧围绕案件焦点进行全面复查,分别从当事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角度审视案件,认真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员的公开监督,确保案件复查处理意见的全面准确。坚持以人为本,以真心化解矛盾,运用系统共赢思维,兼顾当事人各方利益及需求,帮助张某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帮助年迈的魏某解决生活实际困难,以真情付出有效化解当事人戾气,赢得当事人信赖。

三是坚持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多方式力促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协调多方积极参与,形成内外联动、上下协同的矛盾化解合力。借力听证会,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听取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的听证评议,充分阐释事实、证据、法律,让释法说理更有检察温度。通过面对面,让当事人知晓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减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神秘感。综合运用民事赔偿、司法救助等多元方式,从实质上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为化解矛盾消除前置性障碍。积极联系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构筑更加畅通的矛盾化解渠道。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二 吴某刑事申诉案

【关键词】

量刑不当 释法说理 司法救助 息诉罢访

【基本案情】

宋某与吴某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18年1月16日上午,宋某带领高某前往吴某的公司索要债务。当日中午,宋某又通过中间人找到张某、王某、郑某帮忙讨债。索要债务期间,吴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张某对其进行殴打。2018年9月21日,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宋某、高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郑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吴某不服,以原案枉法裁判、对原案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检察院申诉被驳回。申诉人不服,2020年6月23日向省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履职情况】

省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由分管副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围绕案件事实,申诉人充分表达诉求。听证会焦点集中在申诉人提出的宋某的量刑处罚上,根据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展开。听证会上,吴某陈述案件事实、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吴某认为,张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而主谋宋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量刑不当。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针对吴某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承办检察官详细阐释申诉不成立的理由。该案因索取合法债务引起,区别于单纯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张某系累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王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听证员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基础上,通过向承办检察官和当事人提问、组织闭门评议、发表评议意见,多角度进行释法说理。

三是“听证+救助”多措并举,引导矛盾化解。经过听证会,吴某赞同检察机关的量刑分析,认可法院最终判决,表示愿意息诉罢访。省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经实地走访、多方询问调查核实,查明吴某因案致贫,无收入来源,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养的子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吴某5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一是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公开听证是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案件办理质效的一种办案方式。通过公开听证,有助于消解申诉人长期以来难以打开的法结、心结,实现息诉罢访。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的多元化方式,解决申诉人因案致贫的困境,使申诉人充分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有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持续做好后续工作,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具体检察办案中。公开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一项政治任务。听证的过程既是讲理的过程,更是讲法的过程。这次公开听证坚持把推动问题有效解决作为出发点,做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切实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持续推动后续工作开展,对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反映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积极协调市律师协会,免费为吴某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借助专家“外脑”,更好发挥中立第三方作用。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作为听证员,特别注重听证员的广泛性,保证听证和评议过程的客观公正性。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进行大量释法说理工作,起到较好的答疑解惑、思想教育的效果,听证过程接受了社会监督,增强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也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三 朱某某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不支持监督申请 婚姻登记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01年朱某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6年二人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本名张某某,张某户口系假户口,遂将张某的户口簿注销。法院对朱某某与张某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多次重审,2012年法院作出该案民事终审判决。2009年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张某的结婚证,法院不予受理。2012年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张某的结婚证无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016年,朱某某持民事终审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再婚登记,民政局以该判决没有“准予朱某某与张某离婚”判项为由,对朱某某再婚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7月,朱某某以张某系假户口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张某的结婚证,依法为其办理再婚登记。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2018年4月,朱某某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张某的结婚证无效,法院不予立案。2020年3月6日,朱某某向某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律师

【履职情况】

某市检察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鉴于此案历时16年,经数次审理,申请人多次上访,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借助外脑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是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市检察院认真分析研究案情,约见申请人充分了解其诉求和案件情况,向市、区两级法院调取2006年以来与该离婚诉讼有关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共计19份,先后5次到民政局座谈了解案件情况,对朱某某的婚姻状况、申请结婚登记、申请再婚登记、民政局办理回复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核实,发现朱某某与张某的离婚判决早已生效,判决书中已写明“朱某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二是扎实做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前,充分征求申请人对于公开听证的意见,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召开听证会的原因和本次听证的焦点问题,说明听证程序和听证结论对案件的影响,保障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程序和作用,依法充分行使申辩、质证等权利。结合本案涉及婚姻关系的情况,兼顾社会代表性和法律专业性的选择,通过网上系统随机选取专业律师人民监督员1名、非律师行业人民监督员2名,邀请本地知名律师事务所主任2名,共5人为听证员。邀请省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等旁听监督。

三是规范开展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机关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观点、发表意见,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听证员在提问、评议后发表意见,围绕申请人所持有的裁判文书能否认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民政部门能否就现有判决为申诉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进行分析,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做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认为民政部门在朱某某备齐相关材料后应当为其办理再婚登记。

四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市检察院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愿后,促成当场和解。朱某某对检察机关为化解争议所作的工作和努力表示感激。民政局在听取听证员评议意见后,当场表示对朱某某的结婚登记及时审查,并依法为其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源头治理中的最大效用,市检察院于8月20日向民政部门现场送达检察建议书,指出民政部门在处理朱某某婚姻登记问题上有不当之处,未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建议民政部门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典型意义】

一是以“一手托两家”双重责任,维护法院公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申请人就其离婚诉讼、婚姻登记纠纷先后经历了三级法院19次裁判,历时16年,多年诉累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案卷的基础上,确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为解决程序空转,推动实质化解,真正为民解忧,不局限于诉讼期限的表面问题,深挖案件事实,针对诉讼源头,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质审查,实现精准监督。

二是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普通群众往往认为与行政机关难以平等对话,无法打开心结。检察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一个面对面平等对话和互相沟通的平台。开展公开听证,借助“外脑”多角度剖析矛盾焦点,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重视和满足,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是以检察建议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源头治理。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涉及婚姻登记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民生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及时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监督一件影响一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四 房某某刑事申诉案

【关键词】

不服不起诉 认识分歧 释法说理 当场谅解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7日,司某等人饮酒后开车行驶至某疫情检测点,因不符合进出条件,被正在执行防疫检查工作的房某某制止。司某下车辱骂并击打房某某右侧肩膀一拳,后房某某报警。司某等人因酒后驾车,害怕被警察处理欲离开,房某某扒住车门阻止,司某同行人员陈某开车拖行房某某十几米后,司某下车再次击打房某某头部、脸部、腿部,致使房某某头部、右膝部外伤。经审查,司某等人在报警前有妨害公务行为,报警后有故意伤害行为,综合评价前后两个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房某某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向某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履职情况】

鉴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且房某某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某市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聚焦关键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是否应分阶段认定行为性质存在分歧,承办检察官调取并查阅了出警记录、现场录像等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房某某的诉求和理由,针对重点问题征求司某等人意见,多方位全角度查明案件事实,为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奠定事实基础。同时注重监督与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电话沟通等方式,在充分听取侦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行为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论证说理,阐释检察机关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取得公安机关的认同。

二是广泛邀请相关人员,搭建意见表达平台。听证会由市检察院检察长主持,由市、区两级检察院承办人员和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参与,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围绕申诉人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延续性以及司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两个焦点问题进行。房某某充分表达申诉理由和请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介绍案情并出示了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公诉案件原承办人当场详细阐述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是发挥第三方中立作用,注重办案释法说理。听证员就执行公务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妨害公务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承办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了询问。主持人和案件相关办案人员对听证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适当的,并围绕矛盾焦点,结合法理和情理充分释法说理。房某某愿意接受道歉,自愿撤回申诉。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共同促成并见证司某及其家属向房某某当面递交请求谅解书。司某自愿补偿4万元损失,申诉人当场签订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彰显检察担当,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疫情期间因妨害执行防疫公务引发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矛盾化解,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帮助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检察担当和作为,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有力实践。

二是立足职能发挥,强化释法说理,注重开解申诉人的思想症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张军检察长多次要求,对待群众信访要将心比心,要办实事、求极致、抓落实。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司法为民工作理念,自觉做到“民有所呼,检有所为”,直面申诉人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深入释法说理,论情理,讲道理,努力解开申诉人的法结和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宣传,提高司法公信力。针对案件法律关系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兼顾广泛代表性的同时,突出法律专业性,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等多方面人士共同参与,立足案情,聚焦矛盾和问题焦点,坚持公开释法说理,让当事人知晓案件办理的来龙去脉及办案依据,更好感受法治精神和法治温度。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五 向某某减刑提请案

【关键词】

减刑案件 调查核实 规范司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1日,向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万元。2014年9月19日向某某获减刑一次。2021年2月26日,某市检察院收到河北省某监狱对向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书。河北省某监狱认为,向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拟对罪犯提请减刑6个月。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向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但其系暴力犯罪、累犯且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依法从严掌握。某市检察院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全面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审查了监狱提供的相关材料,仔细核对了作证干警、作证罪犯的证言,查明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考核表扬7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另查明,2016年10月向某某受到禁闭1次,罚金2万元未缴纳且系累犯。

二是积极做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召开之前,市检察院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3人担任听证员参加公开听证会,向听证员提前送达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介绍该案案情、需要听证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邀请相关检察人员观摩听证会,提供学习借鉴平台,为推动听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准备。

三是严格依照程序组织听证。承办检察官从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监狱提请减刑情况、审查意见等方面介绍了对服刑人员向某某减刑案件的审查情况,提出需要听证的问题和检察机关初步审查意见。听证员分别就罪犯是否认罪悔罪、改造情况、减刑幅度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提问和讨论,一致认为向某某系暴力犯罪,且服刑多年一直未缴纳2万元的罚金,服刑期间曾受到禁闭处分,同意检察机关对向某某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

【典型意义】

一是有利于增强社会对减刑案件程序的了解。减刑案件公开听证,能够更好地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公开原则在刑罚执行变更中的落实,使人民群众对减刑案件有更清楚的认识,有助于检察机关对减刑幅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公开听证程序能够让社会更加了解检察机关办理减刑案件的程序和法律依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二是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开展公开听证是让减刑案件办理流程沐浴在“阳光下”的具体行动和举措,也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具体表现。通过公开听证督促依法依规办理减刑案件,正确把握减刑标准,从源头避免“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充当“保护伞”问题,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是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整治此类顽瘴痼疾的信心。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开展减刑环节的公开听证工作,体现了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责任担当,有效避免违规违法办理减刑案件的发生,有利于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最大程度的规范减刑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让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高墙内”的司法公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六 郭某某拟不起诉案

【关键词】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 在校学生 相对不起诉 法治教育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案时18周岁,系在校大学生。郭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从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豹纹陆龟一只(价格2400元)、苏卡达龟一只(价格8000元)。甄某某于收款当日将豹纹陆龟、苏卡达龟送至约定地点交给郭某某。2020年5月26日某公安分局在郭某某家中查获该豹纹陆龟和苏卡达龟。经鉴定该物种列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履职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郭某某实施了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某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听证会。律师

一是制定详细听证方案,做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召开前,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听证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确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及其代理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为听证会参加人。考虑到郭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且已经开学,路途较远,在不耽误学校课程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各方,为听证会召开进行充分准备。

二是详细进行案情介绍,阐述不起诉决定依据和理由。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介绍。认为郭某某实施了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但考虑其日常表现良好,无不良恶习,对于购买的动物无出售牟利的想法亦无伤害的目的,为初犯、偶犯。同时,郭某某刚刚考取某知名大学,如对其适用较严厉的刑罚将不利于今后人生发展,对其家庭也会造成严重影响。综合多方面因素,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设立“问、议、释”流程,规范听证程序。听证会上,听证员围绕关键问题对案件承办检察官、被不起诉人等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并得到一一回应。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听证员进行闭门评议并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听证会设置专门释法说理环节,承办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进行法理交融的分析,郭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悔罪。

【典型意义】

一是履职尽责,进行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治宣传。微信等新型网络通讯手段,让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看到了新“商机”,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是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一次法治宣传,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自觉抵制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认识到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二是注重法治教育,彰显检察情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并非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延伸触角,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依法对在校大学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注重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郭某某走出心理阴影,重返校园,“无痕”回归社会。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温度,彰显了检察情怀,郭某某家属向承办检察官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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