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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8.19【实施日期】2019.08.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争议的化解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法院立案机构收到起诉人行政诉状后,对行政诉状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证据材料齐全、初步符合立案条件或适宜化解的,立“登”字案号。

第二条 符合《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第三条 由法院立案机构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化解或者诉前化解,对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进行释明、指引。

当事人同意并作出选择的,由立案机构予以转办。

对于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程序的案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制作台帐。

第四条 相关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当日,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确定并通知行政争议涉诉单位参加化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争议涉诉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化解员负责争议化解;重大案件由行政争议涉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化解员。化解员确定后二日内向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化解员名单后,立即告知化解员案情、证据等内容,并将诉状内容告知化解员,化解员应充分掌握案情,制定化解方案。

第七条 化解员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五日内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沟通确定化解时间。确定后,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确定的化解之日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代理人的,也可通知特别授权代理人。律师

第八条 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将化解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九条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立案登记,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立案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未能化解的,由法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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