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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

【发布部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城市管理局、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唐山监管分局【发文字号】唐住建发〔2018〕353号【发布日期】2018.12.26【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财政局、城管局、人民法院、工会、支行、监管办事处、各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项目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少50%的缴纳额度;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在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新项目要双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节点和比例(金额)、拨付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将施工合同总价按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低于10%的工程款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也可按月分批拨付。账户余额不够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追加拨付。

(二)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河北省拖欠农民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人社规〔2018〕9号)规定,将违法企业及自然人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在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律师

(三)全面实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单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结算单上,明确所完成工程内容的数量、单价、报送金额及审核结果等,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单个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为项目单元),可继续按照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做好与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衔接工作。《关于调整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唐住建发[2017]84号)、《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唐住建发[2015]20号)、《关于转发冀建市[2016]4号文件的通知》(唐住建发〔2016〕119号)文件废止。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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