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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对重大涉盐案件联合督办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发文字号】冀供销[2014]30号【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3.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冀中公安局,定州、辛集市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沧州、唐山市盐务局,华北油田盐政处: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食盐专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检察、公安、盐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衔接紧密、各司其职、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长效协作机制,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根据有关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决定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地点设在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重大涉盐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具体意见如下:

一、督办案件的范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对下列重大涉盐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和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跨两市以上、涉案3人以上的案件;

(三)涉案非法盐产品、假冒食盐商标及防伪碘盐标识数量较大,或将有毒有害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及用于食品加工的案件;

(四)情节恶劣的妨害盐政执法公务案件;

(五)“省打击涉盐违法办”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涉案非法盐产品或假冒食盐商标及碘盐标识数量较大的标准

(一)非法经营(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行为之一,下同)食盐达50吨以上,或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达25吨的;

(二)在缺碘地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或者食品加工中加入或准备加入无碘盐、工业用盐等非食盐数量较大,或者多次经营、使用的;

(三)生产、销售一种假冒食盐注册商标、防伪碘盐标识,非法经营数量达4万件(枚)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额达6万元以上的;同时制、售两种或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量达2万件(枚)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额达4万元以上的。

三、督办案件的申请

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涉盐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供销合作社可以分别向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省供销社盐政管理部门申请,形成书面请示、报告材料;市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可以本市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办公室名义共同向“省打击涉盐违法办”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四、督办案件的确定

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管理部门或“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在接到各地案件督办的申请后,“省打击涉盐违法办”于两周内决定是否列为督办案件,并将决定内容通知申请单位。

“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决定督办事项,并以发通知、转发线索等形式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可以直接组织打击行动。

五、督办案件的具体承办

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督办各地盐政部门的案件调查和经营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督办各地公安部门的案件侦破工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督办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要根据案件的办理程序,分段进行督办,案件进行到哪个环节,就由哪个部门负责督办。

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重大或疑难案件,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导组,适时介入,挂牌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不力或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的问题;要及时将督办案件工作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审判部门反馈,取得支持,力争做到快侦、快捕、快诉。

供销社盐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并协调好公安、检察机关做好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衔接,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后勤保障。

具体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成立专案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并落实专人督办,精心组织攻坚突破。要严格执行破案标准,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协作,确保督办案件侦查及时侦破。检察机关要做好案件移送的监督工作,依法从严处理。

六、督办案件的撤销

被列为督办案件的,原则上不到结案不予撤销督办,但经核实不再符合督办案件范围不宜继续督办的,“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可以通知立案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检察、公安、供销部门,撤销对案件的督办。但市级检察、公安、供销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督办的,也可以作为本市督办的案件,决定继续督办。

七、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各市主管此项工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公安局副局长和供销社副主任是督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各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长、供销社盐政处长是督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各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供销社盐政处是督办案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调度和分析案情,指导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督办案件的协助

跨地区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承办,其他犯罪地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及时向协办单位提供案件线索、法律手续等相关材料;协办单位在信息沟通、线索传递、调查取证、查扣赃物、抓捕和羁押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经初步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涉案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单独立案。需指定管辖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办理。

九、督办案件的上报

对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各地检察、公安、供销部门在接到督办案件通知后,要于30天内分别向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或“省打击涉盐违法办”报送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取得重大进展,要迅速报告。案件侦查终结,要在一周内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其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办情况、经验教训或得失体会、工作建议等。

案件侦破、批捕、起诉情况要及时向“省打击涉盐违法办”上报。

十、督办案件的通报

“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定期对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上报案件办理情况的,进行催办。有关市检察、公安、供销部门的负责部门应在接到催办通知单后五天内将催办案件回执报至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或“省打击涉盐违法办”。

十一、督办案件的奖惩

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供销社对督办案件实行奖惩制度。对督办的案件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将给予鼓励和奖励。具体方式包括:发贺电、通报表扬等;将案件办理情况作为年终评比及奖励的重要指标。

对工作不力,督办案件长时间未能取得进展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市级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范围内关于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的具体规定。

十二、督办案件的档案管理

为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建立督办案件专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督办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责任人、主要案情、侦破、批捕、起诉和审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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