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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法制办等【发文字号】冀价认字[2002]5号【发布日期】2002.10.16【实施日期】2002.10.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准确、及时办理案件,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冀人常[2002]45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学习《条例》,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现行政府规章、部门文件进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改,相抵触的规定要停止执行。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干警、行政执法人员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严格执行《条例》的法制教育,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须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后不需要再取得房地产、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工程造价、有价证券、保险理赔等中介行业评估资质证书。其出具的鉴证报告经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定之后,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据此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户等有关手续和作为征收税费、帐务处理的依据。

三、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务院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者组织不得批准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中包括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的,要及时纠正。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时,要对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严格把关,对业务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咨询的,应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中注明“不含涉案资产价格鉴定、认证、评估”。价格评估、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申办和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更不能违法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

四、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遇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资产,应当在案件调查、侦查、审理、裁决(定)、执行过程中和在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前,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鉴证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委托相应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不得委托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根据《条例》规定的鉴证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和价格鉴证程序、方法,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好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

六、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物价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违反《条例》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各级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的协调与监督。对委托机关未按《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对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致使鉴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对有关部门不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等有关手续的;对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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