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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2018〕162号【发布日期】2018.07.23【实施日期】2018.07.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判效率,依法高效处置“僵 尸企业”,努力实现解决执行难和推进破产审判的双赢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海南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繁简分流原则。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财产状况明晰等的“执转破”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第二条 快速高效原则。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的前 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破产流程,在立案、听证、破产告知、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财产查控、程序终结、公告与送达等环 节中能够压缩的时间尽量予以压缩,能够简化的程序尽量予以简化,能够合并的事项尽量予以合并,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

第三条 程序经济原则。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最大限度地控制破产成本。要充分运用执行机构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要充 分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提高财产查控质量与/>

效率。要充分借助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机制及平台,降低变现成本。要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信息网)发布案件流程节点、公告及法律文书,减少破产费用支出。

二、“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1)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2)被执行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

(3)被执行人无营业场所或者无人员安置问题的;律师

(4)被执行人停工停产或者已经歇业,且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的;

(5)被执行人为小微企业的;

(6)被执行人未经清理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7)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

(8)被执行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9)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

(10)被执行人成立时间较短,无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不多的;

(11)其他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1)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2)涉及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

(3)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

(4)债务人资产难以变现且无法进行实物分配的;

(5)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6)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7)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

(8)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情形。

第六条 “执转破”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由执行法院破产案件业务庭或受移送法院依职权决定。

已按快速审理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如发现不宜继续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转为按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三、“执转破”案件的移送与受理

第七条 破产案件业务部门应提前介入本院执行部门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梳理与审查,参与研究需要移送的材料准备及财产变价等前置性工作。

第八条 立案部门对本院执行部门或其他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材料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信息网,并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后于2个工作日内移送破产案件业务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受移送的破产案件业务庭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裁定受理的,应同时决定是否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

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审判合议庭应在受理裁定作出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信息网并通知立案庭立案。立案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破”案号登记立案。

第十条 “执转破”案件的破产审判合议庭应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破产信息网法官工作平台发布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本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及相关事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及债权申报

第十一条 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执转破”案件,受理法院应在裁定受理“执转破”案件后3日内报请省高院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选定管理人。管理人确定后,应告知其本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并给予相应指引。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5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破产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应明确具体步骤和完成时间,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第十三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30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五、“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及变价

第十四条 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的,破产审判合议庭应指引其提出申请,由破产业务部门或执行部门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进行查控。执行部门在移送前六个月内已进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调查。

第十五条 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所涉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上述报告虽然在移送破产审查后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第十六条 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破产财产可以实物分配,或者存在可以迳行分配的股权或者债权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不做变价处理,可依法直接予以分配。

第十七条 “执转破”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破产业务部门应当作出裁定,并自行实施或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六、“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及破产宣告

第十八条 “执转破”案件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视频、微信等灵活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事项可以采用书面或网络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二十条管理人书面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2)债务人财产调查状况报告;

(3)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债权核查意见表;

(4)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5)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表决方案;

(6)管理人报酬方案;

(7)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原则上应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

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律师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可同时作出裁定并宣告,在5日内向债务人、管理人送达,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未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破产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破产审判合议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七、〃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

第二十四条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相关人员以及送达除民事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的,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财产分配裁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六条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在“破”案号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等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除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必 须公告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通过破产信息网以及法院官网发布的公告,与纸质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效力相同。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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