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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2019〕318号【发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19.11.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现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督导,提升执行工作水平,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省高院执行局和监察局协调配合,加强执行审务督察与纪律检查,统筹督查中级、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 “一案双查”适用范围:

(一)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合法以及拖延审限的情形;

(二)执行质效数据弄虚作假、执行管理存在漏洞;律师

(三)不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或意见,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四)执行干警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

(五)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到位;

(六)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或干扰执行;

(七)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问题。

第三条 “一案双查”线索来源;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纪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六)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七)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八)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的问题;

(九)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十)法院内部其他部门发现移送的问题;

(十一)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 “一案双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三)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局负责“一案双查'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并经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监察局会商;监察局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局会商。

执行局和监察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成员共同研究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提出意见,提交执行局,监察局联席会议讨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六条:确定”一案双查“线索5日内,执行局和监察局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执行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从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确定人选并报请本院党组批准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执行局和监察局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派员并报请院党组批准后成立联合督导组,对执行法院联合调查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联合督导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况;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执行法院应在省高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表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省高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 执行局和监察局收到执行法院的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调查结论,区分以下情况报党组会议决定予以处:

(一)澄清不实举报。对经初查认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工作作风或违法违纪问题的,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二)执行监督纠正。执行局检查中发现案件确实有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以将问题反馈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自行纠正,也可以立案监督纠正。执行法院是基层法院的,抄送所在中院执行局监督纠正。必要时,及时启动约谈程序,督促限期予以纠正。(三)依法依纪处置。发生现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相关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律师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由执行局进行通报;对于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监察局进行问责通报。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下级法院”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法院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省高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作为扣分项处理和。

(五)建章立制规范对。对检查中发现因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理解不准确,使各法院同类执行案件做法不一、产生分歧,执行局应当及时调研分析,通过典型案例剖析、问题解答解惑,规范文件规制等形式建章立制,加强对下业务指导。

(六)加强执行管理。对于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制度机制建设存在漏洞,限期建立、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指挥工作中心”三统一“作用,切实加强执行管理。

第十条 省高院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已执行局为主监督局配合;对反映执行干警已经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督局为主执行局配合,共同做好问题通报反悔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省高院对全省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事实细则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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