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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扎实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进一步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不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益,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海南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是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提供辅助性社会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

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办理网拍卖辅助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建立总数不少于5家网拍辅助机构的海南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各级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办理网拍辅助工作应当从名单库中选取。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由省高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省高院执行局协助。

第三条 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包括:

(一)协助执行法院查明拍卖财产的以下基本信息:

1.影响拍卖财产价值的有关现状信息、权属信息、权属转移限制、权利负担和欠缴税费等情况;

2.查明拍卖财产实际占有、租赁使用等情况;

3.查明不动产周边配套、欠缴水电煤气费等情况;律师

4.其他执行法院要求查明与拍卖有关的财产信息。

(二)完成下列拍卖准备辅助工作:

1.接受竞买人咨询,展示、引领查看拍卖财产和封存拍卖财产样品;

2.制作足以充分、全面展示有关拍卖财产的外观和内景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司法拍卖公告材料;

3.协助执行法院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拍卖财产的市场估价;

4.根据执行法院要求完成仓储、保管和运输等辅助工作;

5.根据执行法院要求通知案件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6.根据执行法院要求完成其他拍卖准备工作。

(三)完成下列拍卖辅助工作:

1.协助执行法院组织当事人选定网络拍卖平台;

2.制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后,上传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向社会发布;

3.将执行法院书面审查确定的拍卖财产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加价幅度、保证金数额等拍卖数据,上传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向社会发布;

4.将执行法院书面审查确定的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数据,上传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向社会发布;

5.根据执行法院书面审查决定办理撤回拍卖、决定暂缓拍卖、裁定中止拍卖等事项,并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进行操作;

6.根据执行法院审查的委托竞买关系结果,将委托竞买关系录入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

7.拍卖成交的,核对保证金、尾款的到账情况,提请拍卖法院制作、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

8.执行法院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法院送达、办理财产交付,并将不动产等财产权益移交买受人;

9.其他执行法院委托完成的拍卖辅助事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具备与完成本办法第三条网拍辅助工作范围所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完成网拍辅助工作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等;

(三)建有网拍辅助工作信息化技术平台,能够准确全面记录、保存拍卖财产基本信息、司法拍卖准备和拍卖过程的辅助工作信息,并按执行法院要求与有关法院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互通互联;

(四)具备网拍辅助工作客户服务中心功能,能够及时接受有关电话(网络)咨询、投诉,并及时反馈答复有关问题;

(五)连续二年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书;

(六)其他完成网拍辅助工作必备的条件。

第五条 非法人组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的法人不得从事网拍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不得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

第六条 省高院由司法技术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院领导、司法技术部门、执行局和监察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网拍辅助机构遴选小组,依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遴选网拍辅助机构:

(一)公告。在海南日报或省高院门户网站和省高院公告栏发布选择入库网拍辅助机构的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准入条件、拟入库网拍辅助机构数量、报名资格、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

(二)初选。网拍辅助机构遴选小组对报名入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初选,研究提出入库建议名单。

(三)确定。网拍辅助机构遴选小组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将入库建议名单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公示。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海南日报或省高院门户网站和省高院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在海南日报或省高院门户网站和省高院公告栏公布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并将名单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六)备案。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应当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 各法院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定1-2家网拍辅助机构,选定网拍辅助机构在不超过1年的服务期内办理该院网拍辅助工作,网拍辅助机构可派员驻点办公。

超过服务期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八条 各法院以公开招投标方式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定网拍辅助机构,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见证,制作招投标笔录,并可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第九条 对外委托办理网拍辅助工作,应当办理委托手续,原则上应当一案一委托,系列案可以合并委托。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执行局或执行团队可与中标的网拍辅助机构签订《网拍辅助工作委托协议》(下称委托协议)。

执行局和有关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有权监督网拍辅助机构办理网拍辅助工作,执行局和有关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提供的有关网拍辅助机构没有全面或及时履行协议的证据,应当作为判断协议履行情况和对网拍辅助机构进行年度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签订委托协议的,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网拍辅助工作具体范围、工作要求、完成时限、收费标准、受托方诚信办理网拍辅助工作承诺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委托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建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拍卖标的物位于省外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系统从省外标的物所在地适用的名单库中随机选择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并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或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应按不高于以下标准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的辅助工作费用(“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6‰,但不低于2000元;

(二)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1‰;

(三)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四)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辅助工作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办法计算并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的,网拍辅助机构不收取费用。

委托协议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应当按违约责任约定扣减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的,可以在名单库之外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场地、设备和人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或最高法院、省高院相关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收取。

第十四条 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网拍辅助工作可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执行法院自行办理的,不得收取有关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依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文件规定,可以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的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检验、审计等事项,按照最高法院、省高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与竞买人串通,在司法拍卖中组织、参与串标、围标;

(二)接受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有关的吃请;

(三)非法收受钱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网拍程序终结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其回避。

网拍辅助机构的回避,由执行局长决定;其他网拍辅助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执行法官决定。

第十九条 执行法院应当按年度建立网拍辅助机构评价档案,建立并完善对网拍辅助机构的年度评价机制,每年邀请执行法官、当事人、拍卖参与人和网拍团队对入库的网拍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和社会诚信度等方面进行社会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各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接收和处理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网拍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核实后应当书面报告省高院,由省高院司法技术部门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一)以不正当手段进入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名单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务的;

(三)不具备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入库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五)抽逃注册资本的;

(六)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

(七)不服从执行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的;

(八)不按规定收取司法拍卖辅助费用的;

(九)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网拍辅助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办公场所变更或者人员联系方式变动不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的;

(十三)向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有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十四)年度评价不合格;

(十五)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的举报、依法进行监督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办法的条件之一的,省高院可以直接将其除名。

第二十二条 “网拍辅助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的情形或存在其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由省高院在海南日报或省高院门户网站和省高院公告栏等媒体上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四条 省高院对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按本办法启动一次名单库的入库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高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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