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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关于重新编制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9.16【实施日期】2021.09.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未来发展预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重新编制海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此次重新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拟入册的机构管理人数量为60个以内。可申报入册的主体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中介机构;

(二)原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12家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律师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办理破产案件(包含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具有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人员或团队。办理破产案件经验时间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

(二)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其办理破产案件经历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次不得申报加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五年;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高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五年;

4.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其他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

(四)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内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五)同一中介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均申请入册的,原则上根据考核情况择优确定一家。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入册机构主要从机构的规模和管理水平、执业能力与业绩、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办理破产及相关案件经验、奖惩情况等方面进行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5.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6.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列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7.近三年办理民商事案件列表(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年均业务收入或行业排名证明;

8.发表专业研究文章等专业水平情况材料;

9.从事破产案件人员列表及其相关证明;

10.近五年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相关衍生案件列表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受表彰、获奖情况证明;

12.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五年内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无行业自律组织的单位出具五年内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保证书);

13.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四、评审程序及评分标准

(一)评审主体

省高院组织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分并确定等级。

(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海南省法院重新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排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资格初审采取核查申报资料、询问、向全省法院征集意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2.评定等级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进行复核,根据评分标准打分,填写《管理人评审评分表》,综合考虑总得分情况及与办理破产案件相关的主要指标,拟定一至二级管理人。

3.评审标准

评审总分100分。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量申报主体的规模、执业能力、业绩、专业水准、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具体情况评定分数。

五、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名册的确定

评审委员会拟定的管理人初审名册及分级情况将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公示名册的机构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

(二)名册的公布与启用

公示期满后,初审名册报省高院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名册内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

(三)特别说明:此次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期间,原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已经立案和新立案的破产类案件可继续在该名册内指定管理人。自重新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生效启用日起,原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作废,但正在审理中的破产案件指定的管理人若不在重新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内的,除非确有必要或担任该案管理人的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不需要更换。新名册启动后,将实行动态管理。

六、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恪尽职守,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破产财产处置、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等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不依法履职、或者未能勤勉履职者,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罚款,并将被直接移除出名册,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选;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七、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法院重新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汇编成册的入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提交材料的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联系人及电话:刘尚仪(0898-66737261)

刘文慧( 0898-66962152)

接收材料地址:海口市正义路8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编:57000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机构入册申请书

2.需提交材料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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