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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诉讼费用退费规程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2021〕366号【发布日期】2021.10.26【实施日期】2021.10.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规范全省法院诉讼费管理,确保诉讼费退费高效有序开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院诉讼费退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诉讼费用退费,是指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经结算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本规程规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条 诉讼费用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符合条件的案件,费用必须足额、一次性全部退还。

诉讼费用退费工作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

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退费窗口,确定专人专职集中办理退费。

第四条 各法院在立案阶段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的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主动退还应退诉讼费用,要求当事人配合法院完成收款账户信息收集和确认工作。律师

第五条 诉讼费用退还的收款人原则上为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收款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授权委托及银行账户注销等材料。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退费账户信息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二、退费告知和退费信息的收集

第六条 退费材料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退费账户确认书》、非税收入凭证、裁判文书首页和判项尾页。

第七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当通知原告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核对收款人、账号位数、签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并将退费账户信息同步录入审判系统。

第八条 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将《退费账户确认书》随卷宗材料移送至相应业务庭。承办法官收到卷宗材料后应当检查退费账户信息是否完整、明确,并进行信息核对。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反诉案件,由业务庭承办法官通知反诉原告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退费账户信息核对和录入。

三、退费发起

第十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应当审核当事人是否已足额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并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内容确认是否需要退费,认为需办理诉讼费退费的,应当主动发起退费申请,并将退费发起信息同步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一审生效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发起退费申请和移送立案庭审批。

二审生效的案件,二审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5日内发起退费申请和移送立案庭审批,同时通知一审承办法官办理一审诉讼费用的退费手续。一审承办法官自收到二审法院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发起退费申请和移送立案庭审批。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发起退费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并附裁判文书首页和判项尾页、《退费账户确认书》,上述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立案庭审核。

承办法官应当对退费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四、退费审批及转账确认

第十三条 立案庭诉讼费用核算人员收到退费材料后,打印非税收入凭证,并在3日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进行审核并同步进行编号,审核无误后提交立案庭负责人进行审批。

立案庭负责人对退费无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批;重大复杂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分管立案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凭立案庭审批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非税收入凭证、《退费账户确认书》、裁判文书首页和判项尾页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立案庭移交的退费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退费信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录入,并移送财政部门会计站办理转账。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与财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速退费机

制,确保收到退费材料及时支付。财务部门应当将退费结果及时反馈立案庭。退费过程中遇到退费错误或者无法退费等问题,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协调处理。

五、退费监督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应当书面通知应负担而未缴诉讼费的当事人及时缴纳,对未按期缴纳的应当按规定送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追缴。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退费不及时或退费结果有异议的,由立案庭核实处理。律师

第十八条 立案庭应当制作当月应退费台账,按月就本院当月已退诉讼费用是否全额、及时退至当事人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当月已退费案件的百分之二十。

审判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退费工作纳入审务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室对业务庭、立案庭、财务部门退费过程中工作人员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各中院按季度将本院及辖区法院退费工作形成报告报送高院立案一庭。

第十九条 立案庭应当同步将退费材料电子化入卷,承办法官应当在归档前检查诉讼卷中退费卷宗是否完善,办公室应当在归档时检查诉讼卷中是否有退费的卷宗材料。

六、其他

第二十条 再审案件的诉讼费退费参照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错误预交诉讼费等其他依法应当退费

的,由当事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立案庭。立案庭参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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