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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琼司通〔2018〕71号【发布日期】2018.05.04【实施日期】2018.05.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客观评价人民监督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推进人民监督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律师

第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同级检察机关予以配合。

第三条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科学、注重实绩原则。

第四条 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专业水平、道德操守、遵纪守法等。重点考核监督工作实绩。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对年度履职工作和学习等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提交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备考。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组织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作出考核决定,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人民监督员考核情况对人民监督员作出表彰奖励或劝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决定。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素质高;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

(三)熟悉监督程序、办案环节等相关业务,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案件处理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履职能力强;

(四)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组织的履职、培训、交流等活动,认真学习人民监督员相关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履职意愿强;

(五)广泛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发挥职业(专业)优势,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监督效果好;

(六)热心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案件监督评议实践成果突出,对监督工作有指导作用。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基础较好;

(三)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能够依法对案件处理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履职能力较强;

(四)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组织的履职、培训、交流等活动,认真学习人民监督员相关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热心人民监督员工作,履职意愿较强。

第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不熟悉监督业务,履行能力较弱;

(三)履职意愿不强,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在履职过程过出现较大失误的。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应该泄露的信息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接受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馈赠的;

(四)以人民监督员名义发表、从事不当言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拒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案件监督等履职活动累计3次以上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透露案件监督情况,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社会公德、道德及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的。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拟作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提前十天书面告知被考核人作出“不合格”等次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对被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民监督员,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十日内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或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任期内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同时收回《人民监督员工作证》。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年度考核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录入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在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前两个月进行,以年度考核为依据。考核方式为:律师

(一)听取或查阅人民监督员年度监督履职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或查阅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评估意见;

(三)调阅查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及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结果是人民监督员是否续任的重要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人民监督员个人意见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及现实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任。

第二十二条 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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