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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关于建立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海府[2009]113号【发布日期】2009.10.01【实施日期】2009.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决定在政府和法院间建立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现就该良性互动机制建立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良性互动机制的主体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与法院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相关机构或部门具体落实和执行良性互动机制的各项制度。

二、良性互动机制的内容

(一)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以下情况,由良性互动机制实施主体及时向对方通报,以便对方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

1、案件上访情况;

2、涉群体性案件情况;

3、涉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情况;

4、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苗头;

5、涉省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情况;

6、涉重大民生情况;

7、省、市主要领导批示情况;

8、其他重大情况。

(二)重大案件协调制度。对涉诉上访案件,涉稳定案件,涉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重大民生案件等重大影响案件,良性互动机制主体应当进行协调,通过协调,全面了解情况,使行政争议得以依法妥善解决。对于上述重大影响案件,法院发现的,应在作出裁决之前先与涉诉政府或部门协调,涉诉政府或部门发现的,应及时与法院进行协调。

(三)事先咨询和判后释明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具体行政行为前,可征询法院的意见,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涉诉政府或部门对法院的行政裁决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可提请法院作出释明答疑。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对建设法治政府有重大意义。对一些重大的、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建立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按规定出庭应诉。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五)行政机关参加庭审旁听制度。涉诉政府或部门可以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不定期组织行政机关人员参加重大或典型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观摩。

(六)法院行政审判庭到涉诉机关开庭制度。对推动依法行政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件,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到涉诉机关开庭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安排到涉诉机关开庭。涉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七)行政司法裁决和司法建议监督落实制度。对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生效司法裁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建议,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对待,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相关法院反馈。

(八)行政法制宣传制度。由互动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共同组织开展行政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城市拆迁、旧城改造等可能引发批量行政案件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开发,动工时互动主体可以有针对性的组织现场咨询和进驻法制宣传。

三、良性互动机制的程序

(一)重要情况通报程序。

涉诉政府或部门发现属于应当通报对方的情况的,由其指定的相关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属于重大案件的,按规定启动重大案件协调制度。

法院发现属于应当通报对方的情况的,由其指定的相关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诉政府或部门,属于重大案件的,按规定启动重大案件协调制度,必要时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建议涉诉政府或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二)重大案件协调程序。

涉诉政府或部门发现涉诉案件属于需要协调的重大案件,由其指定的相关机构与法院进行协调。

法院发现涉诉案件属于需要协调的重大案件,由其指定的相关机构与涉诉政府或部门进行协调。

涉诉政府或部门、法院指定的相关机构认为案件情况重大复杂,需要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与法院负责人进行协调的,由各自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联系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和法院负责人进行协调。

涉诉政府或部门、法院组织开展案件协调工作,可以邀请对方当事人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三)事先咨询和判后释明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具体行政行为前,可通过其指定的相关机构书面或口头向辖区法院或与本级政府同级的法院行政审判庭征询意见;行政审判庭对于口头咨询的,可以当场答复,对于书面咨询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不宜回答或判断的问题,可以不予答复。

涉诉政府或部门要求法院释明答疑的申请函由其指定的相关机构代拟。法院应自收到行政机关提出释明答疑申请函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释明答疑的意见函回复行政机关。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应诉案件,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

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

2、案情重大、复杂、疑难,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3、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或诉讼结果可能造成较大公共财政损失的;

4、诉讼结果可能对行政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5、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

6、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行政应诉案件,涉诉行政机关指定的相关机构应告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确定本单位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出庭应诉手续,如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出庭应诉手续。

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在开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书面报送出庭应诉的情况。区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汇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汇总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五)行政机关参加庭审旁听程序。

涉诉政府或部门需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庭审旁听的,由其指定的相关机构与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确定参加旁听人员的名单,并按规定取得法院旁听证后参加庭审旁听。政府法制机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的,可直接与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确定参加旁听人员的名单,并按规定取得法院旁听证后参加庭审旁听。

(六)法院行政审判庭到涉诉机关开庭的程序

法院行政审判庭需要到涉诉机关开庭的,由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涉诉政府或部门联系,提前7 日确定开庭的场所,以便于通知当事人。法院行政庭提前1日商同涉诉政府或部门安装好庭审设备,准备好庭审用品。开庭时,涉诉政府或部门要配合法院做好安保工作,确保庭审安全顺畅进行。需要参加旁听的,按行政机关参加庭审旁听的程序执行。

(七)行政司法裁决和司法建议的监督落实程序。

涉诉政府或部门接到法院生效的行政司法裁决后,应当依法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政府或部门接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应当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及时组织解决和落实有关司法建议,并将办理情况函复法院。

(八)行政法制宣传程序。

开展行政法制宣传活动,由良性互动机制主体一方指定的相关机构提出具体宣传活动方案,并通知另一方指定的相关机构安排人员参加。需要良性互动机制主体一方安排领导参加的,应提前通知另一方指定的相关机构,以便及时联系作出安排。对可能引发批量行政案件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需要进行法制宣传的,由作为良性互动机制主体一方的政府提前与法院联系,通报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计划,以便法制宣传工作有针对性进行。由作为良性互动机制主体一方的政府负责联系确定法制宣传的场所,并由良性互动机制主体双方共同确定活动的日程,准备法制宣传的用品和宣传资料,安排好参加人员以及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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