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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2020〕59号【发布日期】2020.04.21【实施日期】2020.04.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线索来源范围

1.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

2.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

5.本院依职权再审后改判的案件、本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改判的案件;

6.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重大错误的案件;

7.其他应当列入违法办案责任审查的案件。

第二条 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审查启动及认定

1.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由院长签字后启动审查程序;律师

2.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审查,由审判监督部门组织开展;

3.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审查,由审判监督部门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审查组织进行,必要时在全院范围内抽调高级法官参加;

4.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审查,应当结合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进行全案审查;

5.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确定,由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

审查人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查组织的审查意见,报告内容主要为案件最终裁判结果与原审裁判结果的差异、形成差异的原因以及审查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意见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违法办案: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造成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违法性调查

经审判委员会审议认定为存在违法办案责任的案件,由本院监察部门对违法性进行调查。

本院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每一个合议庭成员是否在案件办理中具有违法违纪行为、回避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外部干预案件、内部过问案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结论性意见后向院党组报告,作出调查结论。

第五条 审查、调查过程中,法官及有关人员享有知情权、辩解权和举证权等一切必要的权利。

第六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依章程讨论确定违法办案责任

1.由审查人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和调查结果;律师

2.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分别发表意见,确定违法办案责任:

(1)是否存在故意,哪些人存在故意;

(2)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即作为员额法官都应当意识到;

(3)过失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3.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违法办案责任作出结论。

第七条 党组会审议决定

法官惩戒委员会形成决议意见后,报告本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对相关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法院审判、执行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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