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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加强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黔司通〔2020〕67号【发布日期】2020.12.18【实施日期】2020.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参与质证、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对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告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赔偿请求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本人及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经济困难确需法律帮助的;

(二)赔偿请求人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的;

(三)赔偿请求人持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的证件的;

(四)请求赔偿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出具建议法律援助通知书的;

(五)有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法律援助的。律师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三)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赔偿请求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赔偿请求人或人民法院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期限,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赔偿请求人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赔偿请求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予以承办,承办律师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赔偿请求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赔偿请求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记录在案,依法为承办律师了解案情、查阅案件、调取证据予以积极支持,免予收取承办律师复制相关案卷材料费用。

第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财物,不得消极代理或作出有损赔偿请求人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发现承办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函通报。

第十一条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承办律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律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人民法院:

(一)司法赔偿案件依法终结审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自行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

(三)赔偿请求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四)赔偿请求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五)赔偿请求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联络员,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化解司法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议法律援助通知书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4、经济状况证明表

附件1

XXX人民法院建议法律援助通知书

(20XX)黔X赔XX号

本院受理的 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赔偿请求人 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其予以法律援助。律师

附:赔偿请求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案件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申字[ ]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名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委托 (身份证号 ),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姓名

关系

工资性收入(元)

生产经营性收入(元)

其他收入(元)

合计(元)

 

本人

 

 

 

 

 

 

 

 

 

 

 

 

 

 

 

 

 

 

 

 

 

 

 

 

 

 

 

 

 

 

 

 

 

 

 

 

 

 

 

 

 

 

 

 

 

 

总计

 

家庭人均收入(元)

 

资产状况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重大支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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