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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院5起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6.10【实施日期】2021.06.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汪某文受贿申诉案

关键词

受贿罪 多媒体示证 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汪某文在任安顺市平坝区某局局长期间,在该局向贵阳甲公司采购接待用酒等物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财务人员张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101285元。

2016年12月26日,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汪某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汪某文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7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汪某文先后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述单位均驳回其申诉。汪某文不服,于2020年3月13日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拟举行公开听证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听取申诉人汪某文的意见,申诉人对此表示感谢,认为这体现了检察机关致力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律师

因系职务犯罪案件,且之前历经多级法院、检察院多程序审查,为确保听证的质量和效果,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邀请省纪委省监委、省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听证员参加案件公开听证,还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贵州大学教授等5名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前,承办检察官到安顺市平坝区相关单位核实并调取了有关书证,向听证员提交了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等案件材料,依法告知了申诉人享有委托律师等听证权利义务,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参加了公开听证。

2020年11月12日,听证会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召开,由第三检察部主任主持。原案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全方位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申诉人原审供述与辩解、办案程序文书等证据,申诉人汪某文及其代理律师发表了质证意见。听证中,5名听证员围绕关键争议事实、证据分别向申诉人汪某文和原案公诉人询问了有关情况,针对申诉人有关疑问,当场作了解答。申诉人汪某文作了综合陈述,充分表达了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代理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

经过听证员集体研判作出评议意见后,听证员代表现场宣布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

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还到有关企业实地调查,询问了有关证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经研究,采纳了听证员评议意见,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向申诉人送达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不予支持申诉人申诉理由,并开展释法说理,申诉人最终表示接受申诉结果,不再申诉。

典型意义

刑事申诉案件,经历诉讼环节多,申诉人都有一时难以解开的心结,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充分保障申诉人权利,以公开促公正,大力开展释法说理,有利于当事人理解认同,息诉服判,促进矛盾化解。

1.规范听证程序,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和不服人民检察院生效处理决定案件过程中,尤其对于申诉人不服多机关申诉处理结果的,应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形式审查案件。通过定期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全方位展现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把案件事实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摆出来,归纳争议焦点,让申诉人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代理律师可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听证员集体分析研判,作出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意见,增强办案透明度,既接受社会监督,又保证案件办理质量。

2.邀请多方参与,提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公信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士,阐释侦查调查、审判等专业问题,增强公开听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本案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纪委省监委、省高院、贵州大学等法律专家参与公开听证,全面客观分析问题,解答申诉人疑问,听证员集体评议后当场作出评议意见,并有针对性的阐明理由,检察机关把听证员评议意见作为案件最终处理的重要参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3.当面释法说理,促进刑事申诉案件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要求,丰富释法说理形式,加大对申诉人的普法力度。听证中,检察官针对申诉人的诉求和理由,对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作了细致的阐述和分析,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听证后,承办检察官又到申诉人所在地面对面听取申诉人诉求,耐心解答法律问题,一步一步打开申诉人“心结”,让申诉人颇为感动,最终申诉人表示不再申诉,愿意息诉罢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矛盾化解。

杨某宽、陈某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领发票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杨某宽在与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贵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并将开具的发票交付给快递员李某邮寄。同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将杨某宽抓获,并查获了杨某宽随身携带的贵州某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随后在快递员李某处查获了杨某宽邮寄的税票共计85份,税额1093939.66元,价税合计9508861.49元。

陈某妹登记为贵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办税人之一,在为该公司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也为其他公司代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7月31日,陈某妹在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为杨某宽代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陈某妹代领发票60余次,涉及55家公司,均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其所代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达323825761元。

检察履职情况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杨某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提起公诉,陈某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案情疑难复杂,与侦查机关认定争议较大,为精准打击犯罪,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邀请有关专家,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拟处理意见,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杨某宽提起公诉,对陈某妹作存疑不起诉。同月23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采纳听证员意见,决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杨某宽提起公诉,对陈某妹作存疑不起诉并于次日进行宣告;同月25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采纳听证意见情况向听证员进行反馈。

典型意义

1.对争议较大案件召开听证会,提升办案质量。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的疑难点在于能否认定陈某妹与杨某宽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成立共同犯罪。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妹具有主观犯意、二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承办检察官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从税务机关了解到,为方便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税务机关不禁止代领代办业务,出现领票异常时无风险告知。故认定陈某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妹代领其他公司发票的行为,与为杨某宽代领发票的行为,性质类似。该案系上级院交办案件,为准确办理该案,承办检察官秉持全面、审慎的态度,多次向上级院进行汇报,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原审查逮捕环节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但在案件事实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对二人的处理意见上始终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此,检察机关决定对争议较大案件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2.专业全面的评议过程,强化案件听证效果。在听证过程中,侦查机关代表和承办检察官对于案件线索来源、侦破经过、涉案公司经营状况、涉案税票是否抵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能否认定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听证员围绕关联罪名的区分与使用,罪与非罪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对相关票证犯罪进行打击的社会意义等方面发表了评议意见。多数听证员认为杨某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未骗取到国家的税款,但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符合立法本意;该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陈某妹明知杨某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为其代领,即不能确定双方在代领过程中是否有虚开的意思联络。承办检察官拟对杨某宽提起公诉和陈某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得到了听证专家的认同和支持。听证评议过程也使侦查机关认同了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对承办检察官拟起诉杨某宽和不起诉陈某妹的处理决定未提出异议,有效避免了复议、复核案件的发生,节约了司法资源。

3.邀请刑事领域专家参与听证,确保听证结果公正。鉴于该案存在较大争议,在听证员的选任上,检察机关特别邀请刑事领域专家担任听证员。该案听证员均是在刑事司法领域有较高威望的学者或执业律师,能够以案外人的身份客观中立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论证,确保听证结果公正。该案的办理是适用专家听证的一次积极的司法实践,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于相关罪名的理解有了更深刻更透彻的认识,也消弭了彼此认识上的分歧,促进了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衔接。专家论证对于确保案件审查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都具有不容小觑的重要意义,既是对检务公开的深入推进,又能促进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和理论素养的提升。

施某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

关键词

行贿罪 非法采矿罪 暂予监外执行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施某富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在凯里市炉山镇、大风洞镇等地非法开采铝矾土矿,非法获利170余万元,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1地质大队调查核实,非法开采铝矾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达5175.53吨。为了逃避打击,施某富等人找到时任凯里市炉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的柳某军(已判决)寻求庇护,以占“干股”形式向柳某军行贿58.7万元。

施某富因犯行贿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20万元(已交10万元);施某富及其同案犯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85万元,连带支付凯里市炉山镇、大风洞镇相关矿点环境恢复治理费共7.76125万元及评估费5万元。

因施某富患病,2021年3月26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施某富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拟依据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施某富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履职情况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施某富的犯罪事实,向该案的公诉人及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了解施某富的悔罪情况,又到其家中了解其身体状况,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全面了解当地私挖滥采情况,拟不同意对施某富暂予监外执行。

为了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日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泌尿科专家和心血管专家、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5名听证员参会。会议由该院检察长主持,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详细介绍了该案的案情及调查了解的情况,播放了施某富身体现状的视频。两位医学专家对施某富的病情进行深入分析:1.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2.双侧股动脉斑块形成,3.右肾切除术后,认为其病情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不影响羁押。通过听证员提问、评议,一致认为凯里市炉山镇、大风洞镇历年来私挖滥采严重、屡禁不止,采矿人与行政管理部门打游击战,成为凯里市治理的一大难题,不但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还造成大面积的山石泥土裸露、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施某富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多处私挖滥采谋求最大私利,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高达285万元,环境恢复治理费及评估费12.76125万元也未缴纳,国家损失未挽回。如对其予以暂予监外执行,起不到办理一案整治一片的效果,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对施某富不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4月6日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回复函,建议不予对施某富暂予监外执行。凯里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于2021年4月12日对施某富下达了逮捕令交付公安机关执行。2021年4月15日凯里市看守所以施某富的病情不宜羁押为由拒绝接收,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跟进此案时发现了该情况,并于2021年4月30日向凯里市看守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将施某富交付看守所执行。律师

典型意义

刑罚执行事关法律的尊严,事关公平与正义。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将刑罚执行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1.以听证彰显司法公正。检察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进一步增强刑罚执行的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2.以听证解决专业问题。办理此类因患病而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如何判断《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成为该案的关键之处。听证会上,听证员在听取了两位医学专家的专业分析后,结合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评议意见,为检察机关成功办理该案提供了重要参考。

3.以听证共筑环保理念。施某富所犯行贿罪、非法采矿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不仅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有效形成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的价值认同。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严格把控监外刑,强化了对破坏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也凸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周某国诉某特区国土局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不支持监督 司法救助 息诉罢访

基本案情

2001年8月24日,周某国向某特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某医药公司赔偿拆毁该土地上的炉房损失及侵占宅基地的补偿费。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国上诉称系某医药公司拆毁其炉房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周某国称系某医药公司侵占其宅基地,但该公司在该地上修建仓库已过20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20日,周某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特区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某医药有限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周某国诉求已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判决驳回周某国诉求,维持某特区国土资源局原行政确认。周某国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2020年3月26日,周某国不服裁决,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1)调阅了审判卷宗和土地行政确认的档案材料;(2)向某特区信访局了解周某国信访情况;(3)向周某国所在的村委会核实家庭收入和身体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法学教授、律师等3名听证员。听证经过陈述答辩、事实调查、质证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等环节,明确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二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听证员依次发表意见并一致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有合理性但不具有合法性,但当事人属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应当考虑法律范围内采取司法救助化解行政争议。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采纳了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不支持周某国监督申请。听证会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周某国主动表示息诉罢访。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周某国系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听证会后,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能,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周某国国家司法救助3万元。

典型意义

1.在决定公开听证前,加强调查核实,确保精准监督。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卷宗材料,走访有关部门、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并理清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举行公开听证,有助于提升化解行政争议的质效。本案中,六盘水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认为周某国的诉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决定开展公开听证工作。

2.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充分让当事人表达诉求,消除多年心结。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听证员的陈述和意见,核实案件事实,消除了当事人心中多年的“疙瘩”,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检察机关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创造了条件。

3.依法给予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办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适当救助。本案中,申请人系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家庭进行司法救助,运用司法救助化解行政争议,用关爱传递司法的温暖,助力脱贫攻坚,实质化解长达20年之久的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镇宁自治县长征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红三军团 长征文物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贵州是红军长征途中活动时间最长、活动区域最广、发生重大事件最多的省份之一。“镇宁红三军团渡江作战旧址”于2018年7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范围包括红三军团渡江指挥所旧址、红军井和红军渡过北盘江时的坝草渡口、花滩渡口,是纪念长征时期地方少数民族农民武装帮助红军强渡北盘江的重要革命遗址,系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公布的第二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境内的长征文物。2020年12月,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按照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文物保护专项行动”,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镇宁红三军团渡江作战旧址”自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来,尚未依法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作出标志说明,且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缮、擅自修建违章建筑未予拆除等保护管理不到位的问题。2020年12月29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对镇宁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检察履职情况

为更好的发挥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作用,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该案采取诉前磋商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磋商整改意见推动依法履职,并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2021年4月12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公开听证直播。邀请市级人民监督员、镇宁自治县史志办负责人(政协委员)和安顺市文物评审专家(人大代表)等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安顺市两级文广部门的有关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20余人参加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和行政机关履职监管不到位的主要问题,并出示了有关证据,阐明了法律适用情况,镇宁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就争议事实、法律适用、检察机关监督内容等进行了陈述,听证员就该案向当事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通过全面充分对案件进行听证,3名听证员聚焦行政机关如何保护好、管理好和运用好革命文物,经集体讨论和充分论证,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积极发挥文物传承作用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并形成一致意见:该案由行政机关按照与检察机关形成的磋商意见进行整改,如通过诉前磋商后行政机关未有效整改,检察机关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听证会后,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听证情况,从长征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长征文物的管理、修缮、安全、保护设施和环境整治等方面,与镇宁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达成一致意见。经持续跟进监督,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镇宁红三军团渡江作战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成划定,联合市、县两级河长办共同督促对“坝草渡口”旁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并积极争取到中央专项资金400万元对“镇宁红三军团指挥所旧址”进行修缮。

典型意义

该案是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首例直播公开听证案件,是以公开促公正,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有力推动长征文物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律师

1.坚持兼听则明,发挥听证会作用。根据该案特点,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选取了长期从事党史研究并多次对长征文物保护提出建议、议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文物评审专家作为听证员,并共同在听证前多次进行实地调查、查阅相关档案材料,以及到文物所在地走访群众,详细了解掌握文物保护现状。听证会上,听证员围绕党史资料记载,从长征文物名称的核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文物的全面管护和修缮等多角度积极建言献策,发表了具体的意见建议,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一致磋商意见奠定了基础,确保了公开听证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2.直播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听证,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该案在中国检察听证网上直播听证,将听证全过程从“线上”“线下”同时展示在公众面前,对检察官业务能力、流程控制、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对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进行公开听证,使检察办案在阳光下进行,有利于行政机关正确认识其法定职责,依法履职、自我纠错,以最小司法资源、最低时间成本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3.融入党史教育,提升听证效果。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积极推动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职,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充分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听证会上,在检察机关示证、行政机关陈述、听证员评议和承办检察官总结讲评的每个环节中,与会人员都共同重温了红军长征时期在安顺留下的珍贵历程。通过将党史学习融入到公开听证中,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成为党史学习的生动课堂,通过鲜活的司法办案教育,进一步强化公众的革命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红色资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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