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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五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8.04【实施日期】2021.08.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01.曾祥琼申请交通事故受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3日15时35分,被告人江守聪雇佣的驾驶员江贵林,驾驶货车撞倒行人曾祥琼,致其双腿被碾压、颅骨骨折,江贵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曾祥琼双下肢截肢,为二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该案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江守聪赔偿曾祥琼各项损失726075.83元,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通过扣划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账户款项,拍卖事故车辆,搜查被执行人住处等方式,执行到位40余万元,剩余款项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曾祥琼在发生事故时年仅3岁,因事故致双下肢高位截肢,需要长期护理,而其父母无固定收入,育有三子一女,家庭生活困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曾祥琼系未成年人,因车祸遭受严重残疾,除已产生的大量医疗费外,还要不断产生康复费、更换残疾用具等费用,经穷尽执行措施尚有部分执行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曾祥琼需要父母在家护理,家庭因交通事故陷入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曾祥琼国家司法救助金181205.44元。律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未成年人因案致残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曾祥琼在事故发生时尚年幼,该事故不仅为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带来阴霾,通过司法救助,可以缓解其家庭所面临的生活困难,也向其传达国家的关怀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希望她在今后的人生中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02.陈永会申请刑事附带民事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祝世荣为生活琐事采取暴力手段用铁锤对熟睡中的被害人卢道德实施打击致其死亡。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祝世荣无期徒刑,被害人家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卢道德已于2015年与妻子离婚,其死亡时子女卢海燕、卢万香、卢万伦与奶奶陈永会一同生活,陈永会出生于1947年,无劳动能力,卢海燕、卢万香、卢万伦均为在校学生,卢万香、卢万伦为未成年人。被害人卢道德死亡后,其家庭丧失主要生活来源,家庭成员陈永会、卢海燕、卢万香、卢万伦缺乏劳动能力,已获得的赔偿金不足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永会、卢海燕、卢万香、卢万伦均系刑事案件被害人卢道德的近亲属,且是依靠被害人卢道德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害人卢道德因受犯罪侵害而死亡,致使四申请人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永会、卢海燕、卢万香、卢万伦国家司法救助金21516.3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救助,充分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效益,弘扬和传递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

03.黄建英申请人身侵权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3日,陈跃武持刀伤害黄建英、谢忠兴夫妇,致黄建英重伤,谢忠兴死亡。经鉴定,黄建英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陈跃武因患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民法院对陈跃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在相关民事案件中达成调解,由陈跃武及其监护人陈德琼一次性支付黄建英、谢薇(女儿)879174元。执行中,除执行到位3500元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黄建英及其女儿谢薇名下无房产,借住在黄建英兄弟家中,二人除黄建英每月900余元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黄建英及其丈夫谢忠兴因被陈跃武持刀 砍杀,导致谢忠兴死亡,黄建英重伤二级。在执行过程中,陈跃武、陈德琼无可供执行财产,除执行到位3500元外,尚有87万多元赔偿款未执行到位。黄建英因案件导致重伤, 缺乏劳动能力,现每月靠900余元养老金维持生活,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黄建英国家司法救助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致人死亡、重伤,被害人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无刑事能力人致害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受害人家属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较难接受,同时限于监护人经济状况,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难以得到赔付。本案中,黄建英丈夫被害死亡,其自身也遭受重伤,刑事案件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监护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造成黄建英生活陷入困难。通过对黄建英进行救助,可以缓解其生活困难,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04.吴朝荣申请提供劳务者受害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4日下午5时许,吴朝荣在为他人修建房屋过程从吊板上摔下,导致其受到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及骨折、肝脏破裂、椎体骨折等伤害。经鉴定,吴朝荣所受伤害为二级伤残,瘫痪在床,已丧失劳动能力。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雇主吴朝发赔偿吴朝荣各项损失246000元。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到位20832.51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吴朝荣现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需终生护理,其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朝荣因民事侵权行为致二级伤残,已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相关执行案件仅能执行到位部分赔偿金。吴朝荣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朝荣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因案致贫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朝荣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属贫困户。通过对吴朝荣进行救助,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助力脱贫攻坚,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律师

05.郑佳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赵伟杰等人误将受害人郑佳佳认成与其有仇的杨明泉,对郑佳佳进行殴打,造成郑佳佳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郑佳佳因外伤致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肌体肌力下降为三级伤残、遗留中度智力下降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人民法院对赵伟杰判处有期徒刑,由赵伟杰等人连带赔偿郑佳佳617806.25,其余人分别赔偿金额共计125935.4元。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郑佳佳受伤时正在就读高中,现因伤害导致智力低下,其母亲在家专职照顾,仅依靠父亲在外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截至申请救助之时,郑佳佳仍在医院进行二次开颅手术后恢复治疗。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郑佳佳因被殴打造成身体伤害,仍需后续治疗,被执行人却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郑佳佳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面临急迫困难当事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郑佳佳家庭本就经济困难,而相应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任何赔偿金额,申请救助时郑佳佳尚在治疗中,高额的医疗费用致使郑佳佳的家庭生活及健康陷入急迫困难。对郑佳佳的救助,解决其家庭面临的燃眉之急,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制度价值,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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