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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15个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10.26【实施日期】2021.10.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贵州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创新行政审判监督方式,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点,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次发布的15个典型案例,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2018年以来审理的6万余件行政案件中,综合考量案件类型、适用法律、化解效果、典型意义等多方面因素后选择确定的。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赔偿、征收补偿、行政强制、行政登记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结案方式包括判决、调解、撤诉等,既有针对行政机关履责行为的裁判,也有同时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协调司法,还有明确对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司法评价,案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体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内涵,在避免人民群众诉累、有效监督行政权运行等方面效果突出,对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审理与裁判工作具有示范作用,对引导行政机关处理类似行政争议具有指引、参考和启示意义。律师

案例一:王某某诉凯里市政府房屋行政赔偿案。

王某某房屋因城市棚户区改造被凯里市政府强拆,由此引发赔偿诉讼。承办法官以实质性解决争议为目标,充分发挥居中调处缓冲作用,通过现场调查,抓住纠纷核心,巧思化解路径,并附带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最大程度维护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本案还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另一个案件当事人听说本案的处理情况后,专程赶到省法院,要求调解,最终,同样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纠纷。

案例二:蒋某甲诉六盘水市政府、第三人盘州市某快递公司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蒋某甲之子蒋某乙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六盘水市人社局认定蒋某乙属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复议,六盘水市政府复议撤销了六盘水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蒋某甲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因蒋某甲在本案中只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因此,法院既可以只判决撤销复议决定,也可以适当突破蒋某甲的诉讼请求,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六盘水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这两种裁判方式都不能实质化解纠纷,后续仍然可能发生蒋某甲对新的复议决定不服而再次提起诉讼。为此,本案选择适用最有利于争议化解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直接判决恢复六盘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使得工伤法律关系趋于稳定,死亡职工的家属可以尽早获得工伤赔偿,避免了循环诉讼。

案例三:某交通技术公司、某机动车考试服务公司诉汇川区政府行政赔偿案。

某交通技术公司与汇川区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开展考试中心项目建设。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认定考试中心属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并由汇川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引发本案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之诉。因强拆已导致双方之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本案之外还可能发生招商引资协议的诉讼。本案承办法官并未就按办案,而是在解决本案纠纷的同时,追根溯源、透过诉求表象“治未病”,在关照当事人现实需求的同时,通过庭内、庭外多次调解,一揽子解决了争议。

案例四:刘某某、许某某诉凤冈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刘某某、许某某住房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产权证中登记有拓宽面积。双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拓宽部分经相关部门或司法程序认定后,按政策办理。但凤冈县政府在拓宽面积性质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就作出对拓宽部分不予补偿的决定,引发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房屋所有权证信赖利益保护及纠纷实质化解等方面给出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司法建议主动履行了补偿职责,完善了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并复函法院表示感谢。本案不仅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弥补刚性行政判决的不足,同时也是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司法建议并妥善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冯某某诉凤冈县政府行政赔偿案。

冯某某在计划经济时代分得职工住房一套,2005年被拆迁后,凤冈县政府安排冯某某到科教办公楼居住。2016年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除冯某某居住的办公楼,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引发本案赔偿诉讼。二审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还关注到冯某某身体残疾但无钱医治的实际困难,积极为冯某某享受有关政策“牵线搭桥”,向凤冈县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开展脱贫、帮扶等工作,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六:张某某等诉铜仁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张某某等4人父母(已过世)的宅基地、房屋被征收,与铜仁市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因市政府未履行补偿协议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张某某等人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则几人将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判决协议无效,张某某等人的合法利益又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承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是一个在刚性的行政判决无法真正定分止争而运用柔性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织金县某修配厂诉织金县政府行政赔偿案。

织金县政府因旧城改造需要,强制拆除了某修配厂厂房,引发本案赔偿诉讼。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发现,修配厂属国企改制的集体企业,员工人数多,人员、资产情况复杂,因强拆造成的生产设备损毁情况已经无法查实,损失难以确定,无法实现“应赔尽赔”的审判效果。如何减少程序空转、尽快解决争议是承办法官关注的重点。通过认真研判案情,梳理纠纷来龙去脉,结合双方意愿,在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反复座谈、沟通、协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调解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又主动关注履行情况,督促织金县政府及时支付补偿款,双方多年的纷争得以彻底解决。

案例八:邹某某诉南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邹某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认为南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承办法官与邹某某沟通后发现,邹某某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赔偿,本案之后,邹某某还将继续起诉要求赔偿。为此,承办法官并未机械办案,而是跳出邹某某在本案中的诉求,直指邹某某真正关心的补偿问题,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邹某某的核心利益得到实现,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案例九:吕某某、陈某某诉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律师

仁怀市综合执法局因吕某某与陈某某未经批准占地修建违法建筑物对二人进行处罚,二人不服申请复议,遵义市政府复议后维持处罚决定。吕某某二人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政府市长、仁怀市综合执法局局长积极出庭应诉,当庭向吕某某二人讲清楚了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遵义市政府对违法建筑“零容忍”的态度和“由点及面”的工作原则,正面回应了吕某某二人提出的“选择性执法”问题,消除了二人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误解,赢得了二人对拆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吕某某二人对市长亲自出庭非常感动,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最终,在法院组织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吕某某撤回了上诉,本案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十:杨某某等九人诉普定县政府、普定县穿洞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杨某某等人的房屋因征收被强拆,提起本案赔偿诉讼。承办法官为实质化解争议,积极开展协调工作。但由于杨某某一方有九人,彼此间既有共同利益,又有个人利益,九人内部不仅对是否进行调解处理态度不一致,而且对调解方案的条款也存在较大分歧,调解难度非常大。为妥善处理本案,承办法官在对杨某某等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同时,积极动员当地村支两委的工作人员参与协调,还邀请之前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起做调解工作。最终,在几方共同努力下,杨某某等九人接受了调解方案。协议签订后,承办法官继续关注协议后续履行情况,督促普定县政府及时支付赔偿款,本案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案例十一:周某某诉江口县政府征收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周某某因房屋被江口县政府强制拆除而提起本案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对如何赔偿存在分歧,江口县政府提出,只能用房屋安置的形式进行赔偿,周某某虽同意用房屋赔偿,但对政府提供的房源不满意,要求换房,而政府无法提供新的房源,调解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转换调解思路,提出由第三人购买拟安置的房屋,所得价款用于赔偿周某某。最终,经多方努力,寻找到愿意购房且周某某对价款也满意的买家,所得价款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周某某,本案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十二:张某甲诉台江县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台江县政府误将张某甲经营管理的一块林地登记到其胞弟张某乙名下,导致本应由张某甲领取的生态林补偿款错发给张某乙。张某甲为此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承办法官系“苗汉双语法官”,其利用与张某甲、张某乙同种的苗语与二人摆家常、讲情理,用苗语释法析理,赢得了二人的感情认同,最终消除了二人的隔阂,双方达成和解。本案充分体现了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在化解争议上的独特优势,对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善良风俗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十三:高某某诉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公司登记案。

高某某主张其从未注册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注销其名下公司的注册登记。诉讼过程中,被告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对高某某名下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开展自查,发现登记确有错误,遂自行撤销了登记,高某某随之撤回起诉。本案中,都匀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启动纠错程序并及时撤销错误登记,体现了勇于自我纠错的担当,展现了良好的法治政府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

案例十四:赵某某诉瓮安县政府、黔南州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赵某某不服瓮安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黔南州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是《黔南州重大行政争议协调工作办法》出台以来成功协调化解的第一案,对于人民法院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协商工作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中,法院在接受了赵某某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并未急于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诉前协商机制,采取府院联动、多部门参与等方式,成功化解了争议。本案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既维护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政府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节约了审判资源,实现了“多方共赢”。

案例十五:邓某某等十五人诉贞丰县政府、贞丰县小屯镇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

邓某某等15人因二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而起诉到法院。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多重矛盾相互交织,单靠判决很难真正解决双方间的诸多争议。为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承办法官坚持“把协调贯穿诉讼全过程”,积极开展诉前诉中协调工作,在深入了解邓某某等人的实际困难和对纠纷的处理意见的同时,积极与当地县政府沟通协调,多次召开多部门、多单位协调会。最终,在当地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旷日持久的争议得以彻底解决。本案纠纷能够实质化解,得益于行政机关的支持与配合。本案也表明,行政机关作为矛盾的一方,其积极作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不仅有利于修复行政关系、化解矛盾,而且能够很好地展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心和勇气。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01 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02 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9月1日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的,依法从轻处罚;对2021年9月1日前主动拆除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顶风作案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欢迎社会各界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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