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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依法履职加强协作重视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市监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现就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相互协作配合、重视做好公益诉讼相关工作,促进法治市监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律师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与行政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一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公益诉讼的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强化协作,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公益监督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吸收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职责职权,尤其是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公益诉讼重点内容事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措施,严格依法落实监管要求,确保监管执法成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推进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权事项,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推诿扯皮,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确需进行规范、加强监管但现行规定对责任主体未予明确的事项,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并促进科学确定监管部门,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检察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提出检察建议,应区分职责、依法监督。

三、强化重要案件查处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依法从严查处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要始终把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放在监管执法突出位置,聚焦重点产品、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紧盯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易发生违法行为的关键节点,组织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保健食品、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法案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违法案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案件,以及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案件,做到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执行到位,力争“查处一案、规范一片、警示一方”。

四、认真办理检察建议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可通过听证、圆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形式,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要准确写明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意见部分要精准、具体,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反映的监管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不遮丑,认真梳理同类问题产生原因、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针对性开展整改工作,从源头预防、查堵监管漏洞,确保整改取得实效;要遵守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职责、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五、加强应诉工作

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履职方式。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诉讼准备工作,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请求积极应诉答辩,对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一类诉讼,应围绕履职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予以答辩;对于不作为一类诉讼,应围绕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履职是否适当进行答辩。要严格落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并在应诉过程中继续抓紧推进检察建议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力争公益诉讼问题尽早得到实质性解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可撤回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防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并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答辩状和法院判决书向上一级部门报备。因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履职被判败诉的,要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六、加强协作配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日常沟通联络制度,明确专门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察机关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并就公益保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互相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难题,推动公益保护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工作;涉嫌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建立专业支持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可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在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以及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人员交流和联合培训制度,双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交流,强化实践锻炼,优化干部队伍;举办相关业务培训时,可以为对方预留名额,邀请对方单位领导、业务骨干、相关专家专题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律师

七、加强工作指导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各业务处要深入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了解掌握本条线监管执法现状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规范,正确回复解答工作请示咨询,加强对下指导,强化业务领导。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要根据法律规定、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监管执法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方案,强化上传下达,突出精准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落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职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难以解决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按程序请示上级部门。具体个案或专项工作涉及公益诉讼的,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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