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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对我省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及渎职罪部分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12.20【实施日期】2001.12.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我省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及渎职罪部分案件数额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起点为10万元以上,造成“重大损失”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按上述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2倍确定。

二、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为30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按上述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2倍确定。

三、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为300万元以上。

四、关于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中,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4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2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律师

五、关于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中,个人实施合同诈骗金额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实施合同诈骗金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实施合同诈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标准按上述人个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确定。

六、关于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关于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侵占公私、企业财物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八、关于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挪用资金罪中,以挪用本单位资金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九、关于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中,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起点,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形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上规定,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反馈。如有相关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则遵照新的立法、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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