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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2014]126号【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相关部署,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理念

1、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原则。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落实到每一起刑事案件当中,既要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又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排除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及维稳等外部压力干扰,依法独立作出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制度保障,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均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审查案件证据

6、坚决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调查。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对于死刑案件,认定被告人适用死刑的证据不足的,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7、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证据证明系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被告人当庭提出其所做供述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用上述非法方法取得应予以排除的,检察机关提不出相反证据证实的,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8、严格落实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客观反映全部讯问过程,并保持内容完整。讯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录音或者录像不完整,未能真实记录讯问过程的,对该录音或者录像的审查应当慎重。若该录音或者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内容基本一致,只是个别字句存在书写错误,不影响对案件认定的,该讯问笔录应当予以采纳;若该录音或者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不一致,而被告人提出系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的,检察机关提不出相反证据证实的,该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9、严格落实实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要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能做到程序公正

10、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将有关通知、传票等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应当到庭的人员。

开庭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焦点。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应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应适当简化。

11、完善庭审中心制度。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庭审时,合议庭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坚守庭审中心制度,确保案件的审判中立,切实做到公正审判。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2、完善技侦资料当庭举证、质证制度。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毒品案件,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资料系通俗易懂或系毒品犯罪分子的专用语言、暗语、隐语的,应当通过当庭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3、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申请意见,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四、完善审核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判职责落到实处

14、完善合议庭责任追究机制。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15、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判。

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16、严格执行案件办理审限的有关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17、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法院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制约机制落到实处

18、严格履行法律职责,严守法律底线。会同公安、检察等专门机关,贯彻落实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

19、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前,不得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办案,不得就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20、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1、依靠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2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及时纠正。

23、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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