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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指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2014]130号【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5.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指定如下:

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贵阳市云岩区发生的下列民商事一审案件:

1.轨道、公路等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2.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院关于我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四、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各类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各类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再审。

五、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之外的案件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仍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六、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第一审法院为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负责执行。

七、申请执行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贵阳市云岩区的,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适时对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调整。

十、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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