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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2015]16号【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2.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通过加强沟通促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情况的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执行工作“三公开一沟通”,是指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中,做到办案流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案件关键节点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把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清晰地告知当事人。

二、执行案件办案流程公开,应做到将下列信息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1、当事人名称(姓名)、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2、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和办公电话;

3、采取执行措施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4、执行财产处置的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5、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和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6、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7、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信息;

8、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

9、执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及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10、结案方式、结案时间等信息;

11、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12、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开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实行执行工作日志制度的法院,执行工作日志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三、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信息公开,应做到将下列信息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1、被执行人依法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信息;

2、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查询其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信息;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的信息。如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的,对其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查询的信息;

4、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各类财产信息;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完成的财产调查信息。

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应做到将下列信息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情况,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在其他相关互联网,或公布在当地电视或纸质媒体、户外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处的情况;

2、失信被执行人因违法或犯罪,被拘传、搜查、罚款、司法拘留或受刑事处罚的信息;

3、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息;

4、被执行人履行完债务或义务后,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惩戒信息。

五、案件关键节点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应做到在下列情况下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沟通:

1、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或立案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将依法执行并接受监督,被执行人如无财产可供执行存在的执行风险;

2、执行实施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财产采取查控、处置措施的情况,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执行审查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做出的裁定或决定,当事人表示不接受或不理解的,应当主动与当事人释明和沟通;

3、案件无法执行,或只能部分执行,存在的客观原因、法律原因等,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

4、对于当事人表示要上访或已上访的案件,执行法院案件承办人、执行局内设机构负责人、执行局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当视情况,依次或共同与当事人沟通;

5、当事人对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不知晓、不理解的,应当主动与当事人释明和沟通。

执行实施案件或执行审查案件,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黔高法执[2014]1号)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执行听证,让当事人进一步知悉案件情况。

六、实施“三公开一沟通”时,可适时采取面谈、听证、送达法律文书或相关材料、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凡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查阅的材料,应方便其查阅,如其要求复制应予准许,必要时可主动复制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七、具备网上办案条件的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凭有效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及执行法院提供的查询码、密码等,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等载体,查询、下载有关执行信息、材料。

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应具备双向互动功能。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登录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后,可向案件承办人留言,案件承办人可对留言进行回复。

八、“三公开一沟通”的情况,应以笔录、送达回证、照片等方式在案卷中全程留痕。具备条件的法院,应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九、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要高度重视“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级法院法院执行局应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视情况进行问责。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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