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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指定轻刑快审改革试点法院的通知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文字号】黔高法办[2015]19号【发布日期】2015.03.04【实施日期】2015.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贵州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我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亦于2014年12月10日下发了黔高法【2014】1号文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经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沟通,拟在部分基层法院先行试点,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名单

贵阳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遵义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汇川区人民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

毕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铜仁碧江区人民法院

黔南都匀市人民法院

黔东南凯里市人民法院

黔西南兴义市人民法院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具备试点条件,申请改革试点的,由各中院审定,报省法院备案。

二、启动时间。各中院、试点基层法院要积极主动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尽快启动,务必在2015年6月31日前全部启动。

三、结合实际,总结经验。要在改革试点中结合当地社会治安形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试点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都要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全面推广,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

四、组织协调。省法院由刑一庭负责轻刑快审的协调、指导工作,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一次现场观摩、培训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

特此通知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及时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委政法委《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公正高效、保障权利的原则。

2、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不能违反规定省略程序、降低证明标准,应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3、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简化流转程序,缩短各环节办案时间,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4、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快速办理为由剥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确保被告人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保证认罪的自愿性。

5、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6、基层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

(1)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伤害、盗窃、抢夺、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2)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

(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有异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的;

(3)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

(4)被告人有立功线索需要核实的;

(5)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6)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证据有异议的;

(7)对定罪和量刑事实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有分歧的案件;

(8)复杂的共同犯罪或有重大社会影响、敏感的案件;

(9)具有其他影响快速办理的客观原因或不宜快速办理的情形。

三、审理程序

8、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快速办理”标识的起诉案件后,应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应当日立案移交审理。

9、对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快速办理”标识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和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确认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判,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10、基层法院应当设立审判庭或指定专人专门办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的案件。

11、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中,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告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12、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13、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应当独任审判。开庭三日前,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14、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

15、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管制、缓刑建议的,应在起诉前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检察院和受案法院出具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

16、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经商人民检察院同意,可以多个案件集中开庭审理,但应逐案进行。

17、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对关押在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看守所的被告人,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18、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可以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不必逐一质证;

(4)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可一并进行,法庭审理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展开;

(5)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6)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19、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归案后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从侦查阶段一直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充分发挥拘役、管制、缓刑等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

20、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21、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二日内送达文书。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裁判生效后三日内应当办理执行手续。

22、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23、法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的审判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应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及办案人员的沟通衔接,缩短确定开庭时间、提供法律援助等环节的时间,确保案件快速办理。

四、程序终止

24、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应终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25、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情形的,应终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重新计算审限。

26、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按普通程序要求完善审理程序。

27、终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应告知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告知情况应记录在案。

五、附则

28、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有关规定。

29、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告知书

2、刑事判决书格式

附件一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告知书

被告人xxx: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xxx罪一案,本院已于xxx年xx月xx日受理。你在xx(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同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办理。

根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和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的工作机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适用本机制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缩短立案审查时间,可以采取简便方式通知开庭,独任审判,一般当庭宣判,可以简化判决书制作,可以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被告人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辩护和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的权利。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快速办理情形的,应终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问:被告人xxx,上述内容是否听清?

答:

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答:

问:是否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

答:

问:经审查,本案符合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是否听清?

答:

被告知人:日期:年月日

告知人: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x,x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强制措施情况及羁押地)。

辩护人xxx(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公诉机关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xxxx,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如下量刑情节:xxx;xxx;xxx,认定的证据有xxx(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名称)。建议以xxx罪判处被告人xxx。(概述起诉书指控内容及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如有和解、调解、谅解一并写明)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xxx自愿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调解、谅解,或有其他从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处xxx。

(刑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xx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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