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贵州关于敦促毒品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2.03.29【实施日期】2002.03.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当前,“春夏扫毒风暴”行动正在全省城乡广泛深入展开。这场斗争是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顺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这场斗争中来,形成了围歼毒品犯罪分子的强大声势。全省公安政法机关坚决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严惩拒不认罪的毒品犯罪分子,宽大处理诚心悔改的犯罪人员。为给毒品犯罪人员真诚悔改、弃旧图新的机会,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20日止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将依法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自动投案,坦白交代,以及有立功表现的,视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免除处罚。

毒品犯罪人员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人员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并将犯罪人员送往投案的,均按自动投案对待。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交代全部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分子自首后又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政法机关捕获重大嫌犯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应主动坦白交代、检举揭发毒品犯罪,凡在上述期限内坦白交代或者检举揭发有功者,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减刑。戒毒场所在戒人员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四、凡在本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的;销毁隐匿罪证,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继续作恶拒不归案的;以及以其他方式负隅顽抗的;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五、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以其他方式资助其隐匿的;知情不举,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或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的;对执法人员、检举揭发人员和证人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六、凡了解毒品犯罪人员情况的公民和组织,都有义务向公安政法机关检举揭发。凡检举、揭发、抓获、扭送毒品犯罪分子归案的公民,公安政法机关要依法予以保护,并据情予以表彰、奖励。

我们严正警告一切毒品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摆在你们面前的只有两条道路: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罪行,改恶从善,是光明的出路;心存侥幸,负隅顽抗,继续与人民为敌,是黑暗的绝路。何去何从,供你们选择的时间是有限的。当断不断,必有大患。罪过已成事实,正视才有未来。如果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司法机关一定严惩不贷。

特此通告。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