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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切实预防极端事件发生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当前,贵州同全国一样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维护稳定和谐的任务艰巨繁重。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婚姻家庭纠纷是最多、最普遍的一类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人民法院履行好自身职责最基本的要求。但是,近来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自杀、自伤等极端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全省人民法院要努力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整个过程中,高度关注当事人思想情绪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对极端事件苗头“能发现、可防控、早消弭”的各项机制,切实预防极端事件的发生。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社会关怀机制

人民法院既要履行好审判职责,也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建立社会关爱活动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需要关爱的当事人及时提供社会关爱,以利于彻底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一是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在社区、乡、村建立有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以及社会关爱组织参与的社会关爱活动中心,统一协调开展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社会关爱活动;二是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社会关爱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制度,使社会关爱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建立社会关爱活动适时启动机制,从诉前接待、立案、审判、判后执行等环节,根据情况均可适时启动社会关爱活动,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社会关怀,帮助其渡过婚姻家庭纠纷危机带来的困难期;四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其诉讼费用,对于离婚后因经济困难生活陷人困境的当事人,要予以司法救助或者通过有关部门落实其社会保障。要通过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尽最大努力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建立离婚当事人心理转折困难期辅导机制

随着经济的急剧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有些婚姻当事人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旦判决离婚,弱势一方将面临就业、生存的巨大压力,容易产生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怨恨和对人民法院乃至社会的不满情绪,其中一些当事人在心理转折困难时往往容易采取极端行为,造成极端事件。对于这种情况,一是要将当事人心理辅导工作作为开展社会关爱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邀请有关心理辅导专家和有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这项工作;二是要将一般思想教育和特殊心理辅导结合起来,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同时,既要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也要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消除怨恨和极端心理,培育宽容精神和增强克制能力;三是对心理偏执的当事人特别是离婚当事人,要及时启动心理辅导工作机制,使其实现心理矫正和平稳转变,顺利渡过困难期。

三、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思想情绪变化情况审判全程监控机制

一是在立案接待时,要初步了解当事人矛盾的起因和现状,把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诉前调解或者诉讼引导,要将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态度和疏导的情况记录在案;二是送达法律文书要尽可能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争取与当事人直接沟通,慎用公告送达和委托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要尽可能通过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与当事人沟通;三是要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情况,并将了解到的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审判时要对立案、送达时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审判和调解策略,全过程关注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变化情况,适时做好疏导缓释工作;五是要与当地综治机构建立应对极端事件工作机制,对当事人思想情绪严重对立有可能发生极端事件的,要制订极端事件防控预案,在不掌握当事人思想情绪及其是否可控情况时,对案件作程序或者实体的终局处理要慎重,同时要将情况及时提交当地综治机构,适时启动防控工作机制。

四、建立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联动机制

全省人民法院要重视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要将人民法院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任务来完成;要充分动员基层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婚姻家庭纠纷的非诉化解工作,使他们把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作为其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意见》,积极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组织以及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联动机制,抓住社会矛盾纠纷初发时化解的最佳时机,主动到婚姻家庭纠纷初发地依靠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开展非诉联动化解工作,协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使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的对立在进一步激化前即得到缓释,矛盾纠纷发展成为诉讼案件前在初发地即得到化解,努力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极端事件。

五、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与非诉讼化解衔接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诉前调解室(中心),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派员常驻人民法院附设的调解室(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加大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力度。在立案时,要与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取得联系,了解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情况,同时积极引导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到附设的调解室(中心)通过诉前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就有极端行为苗头的,要将情况反映给当地综治机构或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根据情况及时启动防控机制;调解室(中心)在立案移送审理前的规定期间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室(中心)要起到将审判与调解职能分开的作用,办理诉讼中的特约调解和委托调解事宜,对需要邀请相关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的,要邀请相关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对适合委托给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调解的,要委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调解;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工作相衔接的意见》,履行好司法确认职责,及时赋予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效力,促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的途径得到化解。

六、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审判全程调解机制

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把调解作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最佳方式优先适用;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实行婚姻家庭纠纷全程调解;既要增强各个环节调解工作的连续性,各个环节的调解也要增强其针对性,使审判全程调解工作环环相扣,节节推进,形成各个环节既相互配合又各负其责的合力,促使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要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做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自愿性和彻底性,使当事人双方的意志都得到最恰当的体现,经济、平和、彻底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要认真贯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司法便民三十三项具体措施》,既要落实便民措施,又要规范司法行为;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的关系,要把裁判作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方式及时适用,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甚至酿成极端事件。对已经启动极端事件防控机制的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要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审慎开展。

七、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思想情绪审判全程疏导机制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仅要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还要调整其财产关系甚至家庭关系,不仅要从法律上解决其权利义务争议,还要从感情上疏导其情绪,生活上帮助其更新。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当事人感情疏导和帮助当事人生活更新的过程,没有疏导和更新,婚姻家庭纠纷难以彻底化解,有时还会激化甚至发生极端事件。要树立婚姻家庭纠纷无小事的观念,建立当事人思想情绪审判全程疏导机制。一是要热心帮助当事人解决相互沟通和理解的障碍,把情绪的疏导和生活的更新作为从法律上调整其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二是要在疏导中把握当事人感情对立的程度,尽可能将审理工作与缓释工作结合起来,审慎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三是在疏导中发现当事人思想感情严重对立或者一方当事人认识极端偏执一时难以转变的,要及时制定防控预案,或者将情况反映给当地综治机构或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时启动极端事件防控机制,有效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

八、建立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当事人返回原籍后的沟通疏导机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要适应大量人员流动的社会发展需要,要与当事人生活或者工作所在区域的社会基层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把彻底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任务来完成。对涉及外出人员的离婚案件,必须缺席判决的,要在判决之前征求外出人员原籍社会基层组织的意见,力求做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防止一方当事人借另一方当事人未实际参加诉讼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对缺席判决的案件,要将缺席判决的情况通报给外出人员原籍的社会基层组织,以便外出人员返回后其所在基层组织根据情况及时与其沟通,做好疏导工作;对外出人员返回后有极端行为苗头的,要及时依靠当地综治机构或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做好防控工作,防止外出人员返回后因婚姻家庭的变故难以接受引发极端事件。

九、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极端事件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自身化解婚姻矛盾纠纷的研判力和执行力,要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到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中去。一是在诉外调解或者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因婚姻危机适应力差、认识偏执、情绪不稳等可能走极端的,要及时因势利导舒缓当事人的压力和稳定其情绪,要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基层组织以及其单位、社区、村、组相关人员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和稳定工作,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关爱活动机制或者心理辅导机制;二是对进入法院区域的,要仔细检查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做好携带物品的登记工作,发现当事人携带危险品的,要依法处理;三是调解或者开庭,应有法警值庭,审判活动结束后,法官和法警应待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离开法院或者法庭区域并确认不存在发生极端事件可能后再离开;四是对可能有极端行为的当事人,要做好防范控制预案,要与公安机关、医疗急救等部门建立紧急处置极端事件联动机制,确保有效防止极端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五是要实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防控极端事件首问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对防控极端事件发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防控极端事件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相应责任制度追究其责任。

十、建立判后回访和后续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机制

要处理好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科学地调度有限的审判资源,把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做精、做细、做好。要有重点地对判决的案件、申诉缠访的案件、执行期长的案件等做好回访工作,通过回访了解判决执行的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情况以及案件处理的效果等。对当事人的诉求,要予以积极回应;对当事人不宜在诉讼中解决的合理诉求,判后应主动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协调,继续帮助其解决;对当事人仍然坚持的不合理诉求,要积极应对,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使判后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对当事人判后仍不能摆脱感情困境和认识误区可能引发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将情况提交给当地综治机构或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争取由其牵头、各方协同继续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和极端事件的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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