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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五起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海关【发布日期】2020.09.30【实施日期】2020.09.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01 “2020.1.1”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0年1月1日,南宁海关立案侦办1起涉嫌走私白砂糖案,打掉涉嫌伪报品名走私白砂糖团伙4个,查扣涉案白糖679.7吨,冻结银行账户40个,冻结款项288.2万元。经查,自2018年5月以来,上述走私团伙通过一般贸易渠道以伪报品名方式,从广西钦州港口岸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糖1.1万吨,案值7942万元,涉嫌偷逃税款3759万元。

02 “2020.3.8”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2020年3月8日,南宁海关立案侦办1起涉嫌走私穿山甲鳞片案,成功打掉一个走私犯罪团伙,现场查获涉嫌走私穿山甲鳞片779.3公斤。经鉴定,该批穿山甲鳞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价值6852.7万元人民币。经查,该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境外订购大量穿山甲鳞片,从广西边境非设关地偷运入境,然后分运至安徽、河南等地中药材市场销售牟利。

03 “2020.5.8”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0年5月8日,南宁海关立案侦办1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打掉快件渠道走私普通货物团伙2个,冻结银行账户13个,冻结款项315万元。经查,涉案企业在境外订购货物后,委托清关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购物小票等单据材料,将货物以低报价格、拆单伪报的方式从快件渠道走私入境,再通过快递发给全国各地销售牟利。初步查明,该案案值8559万元,涉嫌偷逃税款1716万元。律师

04 “2020.7.9”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0年7月9日,南宁海关立案侦办1起涉嫌走私香烟案,成功打掉走私香烟团伙2个,现场查扣走私香烟162件。经查,走私团伙在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大量订购知名品牌假烟,然后运至越南囤积,再通过海上偷运方式从广西钦州、防城等地沿海非设关地走私入境,最后运往广东等地销售牟利。共计涉嫌走私香烟2908件,案值1748.94万元,涉嫌偷逃税款988.92万元。

05 “2020.8.5”涉嫌走私废物案

2020年8月5日,南宁海关立案侦办1起涉嫌走私固体废物案,成功打掉涉嫌走私固体废物犯罪团伙1个,现场查扣涉案固体废物182.3吨,经鉴定均为含锌冶炼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该团伙从印尼、菲律宾等国采购含锌固体废物,通过伪报品名方式从广西防城港、广东广州等地走私入境,涉嫌走私进口固体废物234吨。

广西检察机关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9月30日

01 叶某某、杜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案件事实】

2017年,叶某某和杜某某共同出资购买车牌号为桂E59196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和桂E58562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其中桂E59196货车由叶某某与合浦荣泰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桂E58562牌货车由杜某某与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分别挂靠在上述公司名下。

2020年3月27日,杜某某接受他人电话雇请从北海市铁山港码头拉运冻品至广东省广州市。当晚,杜某某驾驶桂E59196牌货车前往铁山港,根据他人指示到达铁山港一处海边非设关简易码头,驳装靠在岸边一艘船上的冻品,后驾驶装载有冻品的桂E59196货车在码头外面等候,于次日凌晨1时许被北海海关缉私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查扣外包装上印有外文字样无合法证明的冻牛肉409件,总净重8.18吨。经鉴定,该批冻牛肉来自口蹄疫疫区印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另查明,叶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曾五次驾驶桂E58562牌货车在北海铁山港的非设关码头成功将走私团伙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冻品拉运至广东省交货,冻品总净重94.498吨;杜某某于2019年1月至2月期间曾五次驾驶桂E59196牌货车在北海铁山港的非设关码头成功将走私团伙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冻品拉运至广东省交货,冻品总净重95.432吨。

【裁判结果】

2020年8月7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杜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起诉至法院。2020年9月2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叶某某、杜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同时,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帮助运送走私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冻品系较为常见的走私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还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为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对被告人提出并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的采纳。

02 方某某等人走私珍贵动物系列案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接受他人雇请,雇佣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工合作走私食蟹猴。其中,沈某某雇佣严某某驾船将一批食蟹猴从越南经中越界河北仑河运至中国一侧非设关地码头。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通过船舶接驳方式将该批食蟹猴运到高速路边,后通过高速公路将该批食蟹猴运至位于梧州市的广西桂东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经统计,该批食蟹猴共计268只。

另查明,方某某、黄某某、严某某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先后3次将走私入境的食蟹猴运至位于梧州市的广西桂东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方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参与该3次走私食蟹猴,共计走私食蟹猴643只;曾某某参与2次走私食蟹猴,共计走私食蟹猴338只。经鉴定,走私的食蟹猴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食蟹猕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裁判结果】

2019年10月18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严某某等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方某某等人五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律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重大、疑难走私犯罪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多次与侦查机关组织案件研讨会,从车辆来源、微信聊天、资金流向、车辆轨迹等多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针对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检察机关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出对其中主犯方某某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 阮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阮某某(越南人)雇请他人将海马干从越南芒街口岸通过无申报通道进入中国东兴,在过机检查时,被海关人员发现并当场查获361尾海马干,经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为海马属物种的干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61尾海马干价值共计人民币54150元。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6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阮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起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原则,既坚决惩治犯罪,又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本案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海马干价值的鉴定意见为人民币433200元,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原鉴定的依据不足,建议侦查机关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价值为54150元,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认罪态度好及犯罪情节较轻等情节,提出对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04 张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18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为获取300元报酬,接受他人雇请,从百色市靖西市龙邦镇上敏村附近驾车装运一批活牛到靖西市龙临镇附近的牛场。在运输过程中,该车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巡逻查缉,张某某弃车逃逸。经检查称重,该车上共装载10头水牛,重量为4.74吨。经鉴定,该批走私进境活牛价值人民币113760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张某某是从犯、偶犯,且系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于2020年4月29日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张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加大打击走私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偶犯的边民,从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案件审理质效考虑,作出从轻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贯穿于诉讼每个环节,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为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不起诉文书公开宣告送达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通过外部监督规范司法办案,健全检察权规范运行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5 林某某等人走私废物案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林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广西宁明县中越边境1302号界碑附近的便道将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偷运进境。周某某、郑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没有合法的进口手续,仍然组织人员、车辆、提供货场、提交保证金等,逃避海关监管,将林某某所收购的固体废物偷运进境。经查,林某某走私废塑料等固体废物数量共计1611.305吨,其中周某某、郑某某以“保货”方式帮助林某某走私固体废物共计922.305吨。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31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某等人涉嫌走私废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1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林某某等人六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广西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办案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废物、处置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执法办案坚决守护好广西的绿水青山,推动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广西法院审理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01 防城港市黄立泽等7人走私斗鸡一案

【案件事实】

2016年起,被告人黄立泽、李玉梅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黄瑞威、黄瑞能、黄海明、龙文康从越南收购斗鸡,再偷运回中国境内贩卖。黄立泽、李玉梅通过与被告人黎文点等越南斗鸡贩子协商,先由越南斗鸡贩子搭乘大巴将斗鸡从越南富安省运输至中越边境的越南芒街,再由李玉梅或黄立泽、李玉梅雇请的“阿肯”、“阿海”等人接货,交由黄立泽、李玉梅雇请的“阿大”等人从中国驾驶船只至越南芒街的三屯、四屯等码头,将斗鸡偷运回中国东兴市江平镇万尾企厄沙码头等非设关码头。斗鸡从越南入境后,黄立泽安排黄瑞威、黄瑞能、黄海明、龙文康、黄瑞标(在逃)、黄世昌(在逃)等人或由黄立泽本人驾驶面包车将斗鸡运回黄立泽在东兴市江平镇巫头村租用的养鸡场进行清洗、编号、称重、拍照,再将照片发到“中国斗鸡论坛”、微信朋友圈、QQ主页等平台上进行销售,斗鸡售出单价不低于400元/只。待国内买家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后,黄立泽安排黄瑞威用面包车将斗鸡拉运到防城港市滨海公路万尾路口过驳到东兴市开往南宁市的大巴车上,再由沈红霞、韦新绿夫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或琅东客运站接收斗鸡后托运给贵州、新疆等地的国内买家。

2017年初,因利润分配产生分歧,黄立泽、黄瑞能、黄海明、龙文康等人决定分开独自或合伙经营,黄瑞能、龙文康和黄世昌、黄海明和黄瑞标开始在黄立泽、李玉梅和越南斗鸡贩子将斗鸡从越南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后,在黄立泽租用的养鸡场直接向越南斗鸡贩子当面收购斗鸡,越南斗鸡贩子会支付相应的运费给黄立泽和李玉梅,黄瑞威则接受黄立泽等人的雇请继续帮助拉运斗鸡和将斗鸡发运给沈红霞、韦新绿转运给国内买家。另有韦成立(在逃)等人也通过黄立泽、李玉梅直接向越南斗鸡贩子收购斗鸡。

根据侦查人员依法查扣的黄瑞威记录的帮助黄立泽等人发运斗鸡的账本记载数量和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斗鸡现货数量统计,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6月20日,黄立泽、李玉梅共从越南走私5390只活体斗鸡进境,价值人民币2156000元;黎文点共从越南走私136只活体斗鸡入境,价值人民币54400元;黄海明伙同黄瑞标共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来自越南的活体斗鸡1404只,价值人民币561600元;龙文康伙同黄世昌共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来自越南的活体斗鸡577只,价值人民币230800元;黄瑞能共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来自越南的活体斗鸡296只,价值人民币118400元;黄瑞威共帮助运输从越南走私进境的斗鸡5230只,价值人民币209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依法判处黄立泽等7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02 崇左市邓宏忠等7人走私冻海产品一案

【案件事实】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邓宏忠将国外的冻海产品在龙州布局互市点假借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到国内再交给国内买家。邓宏忠安排朱奇佳、凌赐海等人负责组织村民到布局互市点,以边民贸易的名义申报海产品等入境。其中,邓宏忠安排邓龙军在国内和去到越南德隆码头接收和查验走私的冻海产品,邓龙军还雇请闭耀官参与点数及找村民捺指纹等。朱奇佳在为邓宏忠走私的过程中,安排朱家成负责组织边民捺手印、填写申报单等,安排黄春平负责给捺指纹的边民发放“边民费”,并制作相关账目等。经查实,邓宏忠走私冻海产品7386.3765吨,偷逃税款人民币47790384.16元;邓龙军走私冻海产品1612.14吨,偷逃税款人民币9879170.69元;闭耀官走私冻海产品679.02吨,偷逃税款人民币4632122.69元;朱奇佳、朱家成、黄春平三人走私冻海产品1881.9吨,偷逃税款人民币12500457.49元;凌赐海走私冻海产品272吨,偷逃税款人民币1125400元。其中,2017年12月27日,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在湖南省常德市查获涉案冻虾28.35吨。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邓宏忠等7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四千八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律师

03 崇左市邓廷志等10人走私活牛、生猪一案

【案件事实】

2016年至2018年,邓廷志、唐上东、朱书虎、梁金、张延年以直接从越南走私活牛、生猪或者与走私分子直接购买走私活牛的方式,大量走私活牛、生猪。黄明光为邓廷志、朱书虎、张延年等人走私活牛组织人员赶牛入境、还为走私活牛提供证明,喂养、过驳场地。周飞壮为唐上东的走私活牛以“保货”方式走私入境,游希保为梁金的走私活牛以“保货”方式走私入境,余华林为邓廷志接收走私活牛和监管,刘贵先帮助邓廷志、朱书虎等人联系安排运输走私活牛车辆。

经统计,邓廷志走私活牛金额为254964590元,余华林参与走私活牛金额为102162600元,朱书虎走私活牛金额为47714960元,唐上东走私生猪金额为43806070元,走私活牛3119.545吨,梁金走私生猪金额为1486200元,走私活牛金额为25117190元,张延年走私活牛金额为15637771元,周飞壮走私活牛634.45吨,游希保走私活牛364吨,黄明光参与走私活牛2328吨,刘贵先参与走私活牛520吨。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判处邓廷志等10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四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04 南宁市郑永福等8人走私船用柴油一案

【案件事实】

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郑永福明知龙海(另案处理)走私船用柴油,仍然在北海附近海域直接向龙海大量购买走私船用柴油并出售。

2015年9月18日,郑永福向冼锦全承租“桂北渔63122”渔船及向冯官华承租“桂北渔60006”渔船,租期均是从2015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止。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郑永福雇请冼锦全、冼秀文、冯官华等人驾船到中国领海以外海域,向龙海联系介绍的外籍船舶购买船用柴油,并以海上偷运的方式运回北海附近海域后,再通过船舶过驳的方式将上述船用柴油直接销售给邹丽娟、招正成、庞上保、张倍铭等人。

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南宁海关出具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核定,郑永福在上述期间向龙海直接购买走私船用柴油和实施走私进境船用柴油的总重量共计11238.792吨(折合13379476升),根据郑永福购进船用柴油最低实际成交价人民币2650元/吨计算,最低实际成交价款共计人民币34869615.94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5120589.69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郑永福等8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二千六百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05 防城港市周国安、周钢父女走私固体废物一案

【案件事实】

广西腾飞锌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国安,股东为周国安、黄尊列,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次氧化锌、硫酸锌、铁矿粉、硫酸锰及其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除法律、法规禁止,法律、法规须取得许可证经营外)。2016年4月,周国安委托黄亚春(另案处理)以防城港富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除尘灰,供腾飞公司生产使用。周国安负责联系越南的货源,周钢负责把货物品名为“钢铁工业废渣”的真实提单发给黄亚春,同时负责腾飞公司的钱款转账等事宜,黄亚春根据周国安的要求将品名“钢铁工业废渣”改成“氧化锌粉”并制作相关单证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共申报进口5票钢铁工业废渣,合计11217.305吨,其中2017年2月10日,以720620171067100522号报关单申报进口的2140吨氧化锌粉,经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裁判结果】

法院以广西腾飞锌业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周国安犯走私废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周钢犯走私废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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