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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发布部门】灵山县人民政府、灵山县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灵政发[2019]13号【发布日期】2019.12.26【实施日期】2019.12.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办〔2018〕278号)、《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9〕12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建立我县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动机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我县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适用破产机制让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律师

(三)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任务

府院联动机制由县政府“优化营商"办公室、县法院、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招商局、县商务局、县国资办、县司法局、灵山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县政府相关工作的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指派的分管领导和法院院长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设在县政府“优化营商"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一)县政府“优化营商"办公室职责: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统筹我县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法院在企业破产审判执行中需要政府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理的依法、高质、高效;

(二)县法院职责: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每季度通报破产审判方面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牵头对涉困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时研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拟订实施帮扶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企业名单。每半年向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报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组织编写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

(四)县财政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安排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专项经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用于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

(五)县税务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税务变更政策和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每季度通报企业欠税情况;

(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制订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相关政策,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再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每季度通报连续一年以上欠薪、欠费企业情况;

(七)灵山生态环境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八)县应急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做好企业进入破产后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措施,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中涉及的有关规划许可补办政策;律师

(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房屋交易等政策;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注销登记政策及股权、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县招商局、商务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负责推介和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三)县国资中心职责:落实相关责任,规范管理国有资本使用行为,按照权限,审批国有产权交易和重要资产转让,指导和促进县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十四)县司法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规范律师服务管理和司法鉴定流程,加强对《破产法》的宣传,树立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职责:完善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修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

(十六)县公安局职责: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救。

三、府院联动机制工作规则

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日常管理在县政府“优化营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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