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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4.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律师

一、总体要求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立足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目标任务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将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抽选、奖惩等管理工作,并重点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程序、方式和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

人民监督员分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选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公职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4.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1.人民监督员选任一般程序

(1)确定名额及分布。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2010年以来案件数量、人口、民族、地域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2)明确数量和构成。人民监督员的整体结构应当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严格把握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意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构成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律师代表等。积极吸纳在本地、本行业、本党派有一定影响力,有意愿且有能力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人民监督员。全区人民监督员具体数量及其名额分配另行安排。

(3)组织报名。第一,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公告期为一个月。第二,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接受公民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人选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组织推荐人选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人选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

(4)审查公示。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中,公务员一般不应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5)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和《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人民监督员确认程序

在本《实施方案》下发时原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检察院,严格规定确认条件和程序,对现有人民监督员的资格重新进行确认。

本着坚持标准、督促履职、本人自愿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选任条件要求的、或任期内未实际进行案件监督的、或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不再进行确认,但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主动与原人民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对复核确认为人民监督员的,要予以公示并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每届五年,任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3.人民监督员补选程序

任期内出现人民监督员缺额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抽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参加人员名单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该人民监督员并提供相关便利。

3.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

4.奖惩。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分级进行表彰奖励;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9月底-12月底)

1. 开展调查研究(2014年9月下旬-11月中旬)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现有人民监督员情况进行摸底核查,了解现任人民监督员思想动态,掌握基本情况,并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试点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和交流。

2.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11月下旬)

自治区司法厅建立试点工作机构,成立法制、基层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扎实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3. 制定工作方案(12月上旬)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

4. 抓好组织动员(12月中旬-12月下旬)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专门制发文件或召开会议的形式,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精神,进行安排部署。

(二)选任阶段(2015年1月-2015年3月)

1. 对现有人民监督员复核确认(2015年1月)

(1)申请登记;

(2)审查公示;

(3)公布名单。

2. 面向社会选任(2015年2月)

(1)组织报名;

(2)审查公示;

(3)公布名单。

3. 建立信息库(2015年3月)

(三)培训阶段(2015年上半年)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组织初任培训和业务培训。

(四)试点总结阶段(2015年9月下旬-2015年10月)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左右。试点工作中,全区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于2015年9月底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后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专项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切实担负起此项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双方可以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人民检察院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解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增设专门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设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

(四)加强宣传报道。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开展创作良好的环境。律师

(五)加强督促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扎实开展。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司法厅。

附件1 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推荐单位: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照 片

籍贯

 

政治面貌

 

加入时间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

职务职称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社会兼职

 

简历

 

主要表现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被推荐人意见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选任机关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2 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 片

籍贯

 

政治面貌

 

加入年月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 职务职称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社会兼职

 

简历

 

家庭成员及 主要社会关系

 

自荐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选任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加入时间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方式

手机:

座机:

邮箱:

个人简历

 

人民监督员证书编号

 

任期时间

 

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况

 

原选任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日

确认机关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附件4 人民监督员名册

制表单位: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单位与职务职称

政治面貌

社会身份

联系方式

手机

办公电话

1

 

 

 

 

 

 

 

2

 

 

 

 

 

 

 

3

 

 

 

 

 

 

 

4

 

 

 

 

 

 

 

5

 

 

 

 

 

 

 

6

 

 

 

 

 

 

 

注:“社会身份”一栏中应当填写人民监督员所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商联、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社会各界组织职务的情况。

附件5 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妇女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政治面貌

所在单位或所属行业

全国人大代表

自治区人大代表

地市及以下人大代表

全国政协委员

自治区政协委员

地市及以下政协委员

中共党员

民主党派

无党派

群众

机关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私有企业

基层组织

个体

农民

其他

人民监督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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