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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发布部门】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贵政发〔2020〕5号【发布日期】2020.06.28【实施日期】2020.06.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工作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贵港优质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破产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增添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的意见》(桂高法发〔2019〕5号)、《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办发〔2018〕15号)等精神,结合贵港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律师

一、工作目标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市场出清。

(二)健全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财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监管,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四)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共同研究,会签会议纪要等文件,下发各相关单位执行。

二、机构组成

成立贵港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中级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府院联动相关工作,听取成员单位有关企业破产工作汇报,汇总破产企业经营信息,分析研判企业运营和社会矛盾防控问题,统筹制定府院联动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普遍性解决方案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由市中级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召集召开有关会议、形成和印发有关会议纪要,衔接、协调、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相关台账工作。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函告、个别协调、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相关工作。

(一)书面函告机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关于破产案件情况。成员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的税、费、罚款等有关债权,并积极协助管理人依法履行其他调查、取证等职责。

(二)个别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由法院、管理人与该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

(三)联席会议机制。根据企业破产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由办公室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宏观层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指导拟定、印发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汇总提出全市层面在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市中级法院。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法院推进联动机制相关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育、监督和指导,提升破产清算工作质量;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管理人信息;指导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分内职责。

(三)市发展改革委。收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每半年通报“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组织编写发布“僵尸企业”处置典型案例;指导企业破产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调整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协调整合资源,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做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和协调有关民营企业搬迁的相关工作。

(五)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恶意逃废债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协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名下车辆登记、变更、处置情况等;负责社会公共安全,依法处置干扰企业破产的治安行为,依法打击利用企业破产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做好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社会稳定工作。

(六)市司法局。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方案,树立起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破产处置统筹协调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做好企业依法破产的法律事务咨询及解答工作;规范和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我市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七)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工作,着重做好破产决策研究(成立破产清算组)、国有土地、资产核算、企业职工安置等工作;分析研究并适时通报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情况等。

(八)市财政局。成立企业破产工作专项资金,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用于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指导和协调做好破产清算工作组经费及职工安置等费用落实工作,保障无破产财产的企业顺利推进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管理人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协助管理人稳妥做好职工安置以及职工再就业、再创业工作;研究制订破产企业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破产企业处置中相关业务的政策和流程;核算破产企业拖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数额;指导管理人审核认定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十)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土地管理、有关规划与许可补办相关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处置、登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协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变更、处置情况等。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有关政策配合处理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房屋交易问题;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物业行业监督工作。

(十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做好企业进入破产后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对管理人查阅破产企业及其他关联性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予以协助支持,依法做好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工作;落实涉及破产企业的专利和商标的权利变更登记等工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拟订实施帮扶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企业名单;指导企业一般性商业失信的信用修复工作。

(十五)市医保局。按有关政策,核算破产企业拖欠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数额;指导和协调做好企业医疗保险费用清算和补缴等有关工作。

(十六)市金融办。组织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落实对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指导、协调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七)贵港市税务局。依法处置企业破产前欠缴税款,按规定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支持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市;定期通报企业欠税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税收征管方面的信用修复工作。

(十八)市信访局。做好涉破产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做好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社会稳定工作。

(十九)市检察院。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二十)市总工会。指导企业完善好企业职代会;指导企业组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等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包括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账户资金信息及其他关联性账户信息;完善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修复政策,支持企业破产重整;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二)贵港银保监分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名单内的“僵尸企业”稳妥有序地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督促银行业落实联合惩戒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有关要求,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三)市工商联。作为中小微企业与法院的桥梁,宣传、引导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就相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统一与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沟通。

(二十四)市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和协调有关民营企业搬迁及按政策落实土地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应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动机制联络员,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日常协调工作。责任领导或联络员变动的,应在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全程协调。联动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协调阶段。事前指相关部门在处置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联动机制进行预估预判、司法建议的情形;事中指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事后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相关善后问题或衍生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三)聚焦重点难点问题。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作用,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产业调整、社保费用、税务办理、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行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形成“上下一条线”。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本系统的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在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落地生根,畅通执行渠道,避免出现“上热中温下冷”现象。

(五)严格纪律要求。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了解和掌握的涉企业破产信息,属于审判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擅自将信息向外界宣传或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因不担当、不作为造成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各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律师

附件:贵港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星荣副市长

副组长:成广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成员:甘靖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开军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罗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志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覃宇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

马珂市公安局副局长

陆晓宇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英志市国资委副主任

曾进平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冀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遒祯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典才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柏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级调研员

向开林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向同武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少凯市医保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游原江市金融办副主任

杨军贵港市税务局副局长

周忠佳市信访局督查专员

杨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温伟雄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覃容珍市总工会副主席

何冬莉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铭贵港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陆伟卡市工商联四级调研员、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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